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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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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龙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9199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松桃人,无业,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2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龙某甲与龙某乙(已判刑)、龙某丙(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龙某甲驾车搭载龙某乙、龙某丙来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小区外,龙某丙放哨,龙某乙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在**小区内入户盗窃6次,共计盗得人民币3800元和充电宝1个、黄金项链1条等物品,随后龙某甲驾车搭载龙某乙和龙某丙离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12日0时许,龙某乙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单元**被害人胡某某的家中,从卧室衣柜内盗走人民币600元。
2.2015年8月12日0时许,龙某乙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单元**被害人王某某的家中,从客厅沙发上的钱包内盗走人民币600元。
3.2015年8月12日0时许,龙某乙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单元**被害人周某某的家中,从卧室衣柜内盗走人民币800元。
4.2015年8月12日0时许,龙某乙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小区**栋**被害人某某的家中,从客厅沙发上盗走充电宝一个,从沙发上的男士包和女士包内盗走人民币1000元。
5.2015年8月12日0时许,龙某乙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小区**栋**被害人游某某的家中,从客厅沙发上的女士包和裤子内盗走人民币650元。
6.2015年8月12日0时许,龙某乙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单元**被害人喻某某的家中,从卧室桌子上的裤子里盗走人民币150元,从卧室衣柜内盗走黄金项链1条、铂金戒指1枚。龙某乙将黄金项链和铂金戒指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3300元。
2017年2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龙某甲抓获。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非白   
2017年3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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