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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伏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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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蕴县院公诉刑诉〔2017〕6号  
被告人伏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富蕴县**镇**路**号,住富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富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4日被富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21日被富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伏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伏某在富蕴县**财险公司临时从事事故查勘员工作。2016年8月27日,伏某接受**财险公司指派对国道216线**公里加500米处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查勘。被告人伏某在事故现场的车辆附近发现地面有一部“OPPO”6007型手机,便想把该手机据为己有,于是趁无人注意之际将手机带回家中。2016年9月1日,被告人伏某从该手机接受的一条短信内容中得知机主一银行卡内存入8000元现金,便产生窃取该银行卡内现金的想法,通过多次猜测密码将手机解锁,从手机内存储的照片得知被害人买某某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信息,于是被告人伏某重置了被害人买某某的微信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2016年9月1日晚、2日凌晨,伏某利用窃取来的手机用微信从买某某银行卡(卡号:622848*********6570)内向自己微信内转入两笔5000元,又通过微信将10000元钱提现到自己银行卡(卡号:621226********1454)内,转完钱后将窃取来的“OPPO”手机丢弃,并删除自己手机内交易记录。经富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OPPO”6007型手机价值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伏某将盗窃所得的11000元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苹果5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委托书、报案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内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回单、收条、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伏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富蕴县价格认证中心富价认字(2016)62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6.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损失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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