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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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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身份证号码41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6年11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0527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6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申请注册了重庆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4月,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要求**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周某某与**公司在没有实际贸易往来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30日以**公司名义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张,发票金额人民币3418837.62元,税额人民币581202.38元,价税总额人民币4000040元。2016年6月,**公司将这3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81202.38元。
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周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江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人民币581202.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德轩   
2016年12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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