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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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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巫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3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人行驶。当其行驶至奉节县长江大桥北桥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mg/100ml。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2mg/100ml。
2017年1月8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奉节县鱼复街道步云街丹阳旅馆被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走访记录、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照片、抽血视频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鉴定报告;
5.血液提取笔录、封存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酒精呼气测试视频、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滨   
2017年3月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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