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61969071236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原万盛区人,务农,住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箐溪村梨子榜组49号(户籍地:重庆市万盛乡民建村水井湾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聚丰园谦祥宾馆吧台处,趁被害人颜某某不备,摸走其放在口袋内的三星牌手机一部。同日17时许,张某某到谦祥宾馆归还手机,谦祥宾馆遂报警将其抓获,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等物证;
2. 通话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3. 证人严某某、蒙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财物,金额达52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