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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
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6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分别与孙某某、张某某(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共谋盗窃后,先后两次去至本区城区盗窃摩托车,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孙某某、张某某共谋盗窃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北城佳苑小区外“芙蓉兴盛超市”前人行道处,趁无人之机,采取由马某某、张某某将被盗摩托车推行至该小区后门附近的“地合家俱商城”前人行道处,孙某某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黑色山洋牌SY150T-4F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因被告人一伙未能启动该摩托车,遂丢弃离开。
(二)2016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孙某某共谋盗窃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白鹿丽苑小区大门右侧人行道处,趁无人之机,采取由马某某望风,孙某某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447元的蓝色千里马牌QLM150T-2A型两轮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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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入户机动车信息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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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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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龙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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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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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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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彦红
书记员:陈欣
2017年3月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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