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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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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1月28日退回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于2016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商用车有限公司许可,在其擅自拼装的货车上使用**商用车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已完工并销售的共七辆货车(总货值人民币170万余元),未完工的共二辆货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假冒了三辆**商用车有限公司的**货车,以总价人民币7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物流有限公司的刘某某(另案处理);
2、2014年下年,被告人张某某假冒了一辆**商用车有限公司的**货车,以人民币26万元的价格销给云南省普洱市的周某某;
3、2014年年末,被告人张某某假冒了一辆**商用车有限公司的**货车,以人民币28余万元的价格销给重庆市永川区的毛某某;
4、2016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假冒了一辆**商用车有限公司的**货车,以人民币30余万元的价格销给四川省内江市的王某某;
5、2016年6月,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以每辆人民币17.7万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购买三辆**货车,2016年7月29日,张某某将一辆假冒的**货车送到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指定的重庆**车厢制造有限公司。2016年7月30日,公安民警在重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正在假冒**货车的张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正在假冒二辆**货车的零部件、两副临时牌照、**标识及购车发票等资料,被查获的假冒**货车零部件是张某某用来拼装假冒**货车,完工后销售给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货值金额一百七十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俊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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