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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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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被害人周某甲经营的商店。见只有周某甲的女儿周某乙(12周岁)在守店,便临时起意,意图抢劫该商店。于是杨某某用手将周某乙往墙上推,并按着周某乙的头部往墙上撞。杨某某将周某乙震慑住之后,便抢走硬盒包装中华香烟5包以及现金500元。当日晚,杨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疾病诊断书、被害人伤情照片、户口信息、前科判决书;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周某乙、周某甲的陈述;
4.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勇   
2017年1月1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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