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陈二娃),男 ,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原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及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伙同龙某某、刘某某(后二人已判刑)或单独窜至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邮亭镇、潼南区五桂镇盗窃家禽,盗窃金额为人民币769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8、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村**组吴某某租赁的住处,窃得散养在房屋街檐口的2只公鸡。经重庆市在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204元。
2.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村**组陶某某的住处,刘某某扭开厨房门锁,盗走陶某某喂养的5只公鸡。经重庆市在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510元。
3.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村6**组汪某某的住处,窃得6只母鸡、1只公鸡。经重庆市在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625元。
4.2014年11、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双桥经开区**镇**村**组青某某的住处,刘某某扭开猪圈屋门的挂锁,窃得10只母鸭。经重庆市在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280元。
5.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窜到重庆市在三足鼎立区石马镇**村**组冉某某的住处,扭开老房子的挂锁后,窃得4只公鸡。经重庆市在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340元。
6.2015年4月21日凌晨,龙某某骑摩托车搭载刘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新益村,龙某某停放摩托时,陈某某和刘某某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先窜至该村**组杨某某的住处,刘某某撬开猪圈屋门的挂锁后,二人窃得4只母鹅、1只母鸭。随后二人又窜至该村2组邓某甲的住处,刘某某撬开大门挂锁后,进入堂屋内窃得1只母鸡。紧接着,二人又先后窜至该村2组蒋某某和陈某某的住处,窃得蒋某某猪圈屋内的2只鹅及陈某某猪圈屋内的2只鹅。龙某某停好摩托车后,回来接应陈某某和刘某某已盗窃得手的家禽。随后,刘某某窜至该村1组邓某已的住处,将厨房门扣处的砖头取下,伸手拨开门扣,窃得厨房内的3只母鸡。经鉴定,经重庆市在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356元,邓某甲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100元,陈某某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150元,蒋某某被盗家禽价值150元,邓某乙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300元。
7.2015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龙某某、刘某某窜至潼南区五桂镇街上,分开寻找作案目标。龙某某相继窜至五桂镇长岭村**组唐某某与五桂镇兴隆街杨某某的住处,窃得唐某某猪圈屋内的4只母鸡及杨某某猪圈屋内的2只公鸡、6只母鸡。与此同时,陈某某和刘某某相继窜至五桂镇长岭村**4组王某甲、李某某住处,窃得王某某大门口柴堆里的5只母鸡及李某某老房子柴屋门口的4只母鸡,刘某某、陈某某与龙某某汇合后,三人将以上盗窃的家禽运至潼南区五桂镇场口加油站外面的三岔路口销赃给王某乙(已判刑)。经重庆市在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唐某某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400元,杨某某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750元,王某甲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400元,李某某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320元。
8.2015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龙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街**社区**组王某丙的住处,撬开该户喂养家禽的瓦房门锁后,窃得5只母鸡、3只鹅、4只鸭子,接着二人又窜至宝兴镇街道**组陈某某租赁的住处,窃得猪圈屋内的3只母鸡、4只公鸡、4只鸭子。经重庆市在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丙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994元,陈某某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768元。
9.2016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玉龙村**组王某丁住宅,窃得8只鸭子、1只母鸡,经重庆市在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437元。
10.2016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利群村**组罗某甲的住处,撬坏门锁,窃得4只鸭子、1只母鸡,随后陈某某又相继窜至该村2组张某某的住处、罗某乙的住处及该村3组雷某某的住处,窃得张某某、罗某乙、雷某某家各1只母鸡,经重庆市在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罗某甲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323元,张某某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95元,罗某乙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95元,雷某某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95元。
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甲、张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辨认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燕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