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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某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重庆刑事律师网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49岁(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五道沟门村十二组37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帅军,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5)三中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刘帅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6月6日,因故与被害人蒋×(男,殁年50岁)产生矛盾并引发冲突。后于当日18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金善名居6号楼北侧小区路上,刘某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牌号为×××)故意加速冲撞蒋×,致蒋×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刘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被民警当场抓获。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法医物证鉴定、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曾因违法或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刑罚,仍不思悔改,又采取驾驶机动车撞人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故认定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刘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刘某没有杀人动机,也不希望被害人死亡,原审法院认定刘某故意杀人罪存疑;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被撞击的部位及站立的位置,无法排除系刮蹭使被害人头×倒地致死的合理怀疑;刘某具有自首、立功、赔偿并获得谅解、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为:原判认定刘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刘某具有杀人动机和主观故意,不属于过失犯罪;其虽具有案发后报案及在现场等候警察的情节,但到案后一直没有如实供述罪行,不成立自首,也没有认罪悔罪表现。但鉴于刘某家×已赔偿被害人家×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达成谅解协议,故建议二审法院对刘某的量刑依法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

刘某于2014年6月6日,因故与被害人蒋×(男,殁年50岁)产生矛盾并引发冲突。后于当日18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金善名居6号楼北侧小区路上,刘某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牌号为×××)故意加速冲撞蒋×,致蒋×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刘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归案。另查明,二审期间,刘某的家×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刘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刘×1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6日上午,她和丈夫刘某去看门面房,中午和吴海龙等一起吃饭,刘某喝了酒。大概下午3点多钟,刘某就去边上一门脸房内玩牌,玩了2小时左右。其间,蒋×跟刘某借钱,刘某说自己就几百块钱了,蒋×说又不是不还,后二人就吵吵起来,刘某把手里的500块钱摔在桌子上,蒋×就恼了就骂刘某,二人就互相骂。蒋×用手杵刘某,刘某要拿凳子被大家按住并给分开了。刘某被大家劝出来,她开车走的,快走到石厂环岛处,刘某就上她的车回家了。下午5点左右到的家,她把车停在金善名居6号楼西侧拐角处,在楼下刘某接了一个电话,不知道刘某在电话里说了什么,她就去买菜了。买菜回来,刘某还在楼下打电话,不知道给谁打的,就听刘某说了一句让姓蒋的接电话,我跟他说几句话。对方好像没让姓蒋的接电话,就挂了,接完电话她和刘某就上楼了。她又下楼去买药,买药回来,刘某拿着车钥匙就出去了,因为刘喝酒了,她怕刘开车,也跟着出去。她开上车,刘某坐在车上,开到小区门口时,刘某说:一会儿蒋哥要过来,我俩要出去喝酒。并让她把车停下,她停下后就下车了。一会儿蒋×开车就过来了,刘某就跟蒋×说:咱俩就在这说说这事。蒋×没停车,也没说话,直接就开车进了小区。她赶紧步行追着蒋×进了小区,刘某开始跟着她走的,走了几步就回小区门口开车。她走到6号楼拐角的时候,刘某已经开车到6号楼1单元门口,那时车速还不快,接着刘某往西开的速度越来越快,她听见车发动机的响声很正常。她看见刘某开车撞了一辆黑色轿车,撞的挺远,当时也没看见撞到人,她跑过去时才发现蒋×躺在自己奇瑞车旁的地上。刘某下车,她就骂刘某怎么开的车。后她就打120和110叫救护车、报警了。

蒋×被撞倒时头朝东、面朝南躺在地上,头挨地处有血,而且越来越多,当时一动不动了,但还有呼吸,旁边的人都让等120来。

2、证人刘×2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6日中午,她和父亲刘某、母亲刘×1还有她父亲的两个朋友在怀柔南关一个饭店吃的饭,吃完饭她先坐车回家了。大约17时30分左右,她下楼拿菜,她妈看她精神不好,就去给她买药。大概过了10分钟,她妈回家后让她去小区门口找她爸,到楼下没走多远,她就听见她爸打电话的声音,之后他们就一起回家了。到家没几分钟,不知道刘某是接电话还是打电话,一边说着就出门往楼下走,她怕刘某去玩牌,就跟在后面也往楼下走,刘某不让跟着,她就回家了,她进门后刘×1紧接着就出去了。后来她透过窗户往楼下看,见刘某在楼下站着,面前一两米的地方躺着一个人,而且看见那个人身上往外流血,一股股的,她就赶紧下楼,在楼下看见地上躺着的那个人流了很多血,一会儿120和警察也来了。

在楼下时刘某让她打过110报警,在楼上时没有听到异常声音。

3、证人高×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6日下午17时45分许,她下班到家,18时10分左右她爱人杨×和女儿杨x1到家。他们三人下楼准备去外边吃饭,她家的别克商务车停在了5单元门口行车路北侧草坪,准备上车的时候,她家车头的右前侧停了一辆黑色轿车,车的左侧门打开着,过了会,车上的男子下车站在驾驶室边。当他们经过这辆车时,那男子和她老公打了个招呼,正当她系安全带时,听到6号楼1单元那边有很大的轿车发动机声,她扭头看到一辆银灰色轿车从1单元向5单元,也就是从东向西高速开过来,直接把刚才站在车边上的男子撞飞了。那男子撞在西边北斗星车的车尾上又弹了回来然后摔在了地上,肇事车接着又把停在西边的黑色轿车撞横过来了。他们全家发现那个男的被撞倒后,就直接下车了,看见那男子头朝东,脚朝西蜷着,头上全是血。肇事司机下车后站在受伤男子的边上,面无表情。过了会,肇事司机的老婆从东边跑过来,到了受伤者边上,看看受伤者的情况,边看边骂:让你别这样,你偏要这样做。她老公让肇事司机的老婆赶快打120急救,不一会儿警察就过来了。

在17时45分左右,她上楼时看到肇事司机和他儿子、女儿在6号楼5单元门口,肇事司机在打电话,在电话里骂人,具体骂什么没听清楚。18时10分她下的楼,下楼后她看到肇事者的车停在1单元边角上,车上下来一个人,是男是女没印象。

4、证人高×的辨认笔录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高×对十张男子正面照片辨认后指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刘某)就是开车把蒋×撞倒的人;高×对另一组十二张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蒋×)就是被撞倒的人。

5、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6日下午大概6点20,他和爱人下楼准备出去,刚出单元门,看到认识的一个男子在车里驾驶座坐着,他和该男子打了个招呼,对方说过来找人的。这人就下车跟他打招呼,后他和爱人就上车了。他的车停在那个男子的车后边,两辆车离得很近。上车后,他在低头系安全带时,听到很大的发动机轰鸣声从他车旁开过,他抬头一看,一辆银灰色三厢现代牌小轿车把刚才和他说话的那个男子撞了出去,男子被撞到前面停着的一辆北斗星车的尾部,然后又被弹到了肇事车的前发动机盖上后从右侧滚到地上,撞人的这辆现代车撞到前面停着的一辆帕萨特尾部才停下来,帕萨特被撞七八米远,变了个方向。他看见撞人了,马上就下车,看见从东边跑过来一个女子,该女子骂道:刘某,你他妈该死的。从那辆现代轿车下来一个人,应该叫刘某,往倒地的男子方向走过来,手里拿个拳头大小的石头,走到跟前看见倒地的人头已经流血了,刘某就把手里的石头扔了。那个女的来了后,他就让那女子打120。后他给龚宝打电话,告诉龚宝他们村人被撞了。过了一会,救护车就来了把被撞的人拉走了。

当时,他没听到有刹车声,下车后地面上也没看到刹车的痕迹。刘某撞完人后,从车上下来,特别淡定,一点都不慌,慢慢的往被撞的人跟前走,看见被撞的人流血了,刘某就走到一边打电话去了。刘某根本就没有那种撞人后的慌张、害怕表情,刘某的媳妇特别慌张、着急。

6、证人杨×的辨认笔录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杨×对一组十张男子正面照片辨认后指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刘某)就是开车把蒋×撞倒的人;杨×对另一组十二张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被撞倒的蒋×。

7、证人董×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6日下午6点多,他正在家做饭,突然听到当的一声巨响。透过窗户他看见他们单元东北方向十几米处撞车了。他出楼门看到他的车(白色北斗星,车号是×××)左后方躺着一个男的,头下有血,一个开银色现代车司机撞了停在原地的一辆黑色帕萨特,并把帕萨特向西撞进了草地。开现代轿车的那个司机下车后走到地下躺着的男子身旁打电话,好像是给120打电话。过了会儿,救护车来了,医务人员把受伤的男子抬上车拉走了,交警来了之后给现代轿车的司机测了酒精,对被撞车辆进行拍照,后交警就把肇事司机带走了。

8、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他是被撞的帕萨特轿车的车主,昨晚6点20左右,他在家中的厨房,正好能看见楼下他停车的地方。他的车停在6号楼和12号楼中间的北面位置,车头朝西,当时他看到一辆银灰色现代轿车从东向西开过来,把他的车直接顶到西边的草坪上了,被撞成车头朝北的方向。他赶紧下楼,看见一个人被撞躺在地上,好多血,看样子是被这辆银色现代给剐了。在楼下听周围人说才知道这辆奇瑞车的车主就是被撞的那个人,旁边站着那辆现代轿车的车主,还有他的老婆、孩子。他看见这些情况后就赶紧报警了。

他的车是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当时银色现代车怎么撞的人他没看到。

9、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6日中午12时许,她和蒋×、杜迎春三人一起吃的中午饭,后一起回到南大街她的装饰公司待着。下午14时许,刘某和他妻子及两个朋友一共四个人从外面吃完饭到他店里待着,没多会,强子也来了,因为下雨没事,有人提议玩牌。刘某、强子、刘某的朋友姓孙的,还有一姓于的女子四人玩推筒子,蒋×看他们玩牌。后来那女的出去接电话让蒋×替玩两把,玩的时候,蒋×牌桌上的钱没了,就要从刘某那借200,刘某说借给你自己就没钱玩了。蒋×说:以前你从我这拿钱我都给你,现在从你借钱你不给。刘某就说:你妈X,就不给你。后刘某和蒋×就对骂,并动手要打架,被大家劝开了。刘某在屋里时还说今天有你没我,今天我就弄死你。她就将蒋×劝到马路边,强子拉着刘某往强子白色轿车里拉,后开车将刘某送走了,刘某的妻子开着自己家的银色现代车跟着走了。刘某走后,她把蒋×劝回店里,强子开车回店里后说:我把刘某送回家了,老蒋你没事也回家吧。正说着,刘某就给她打电话,在电话里说:我没有老蒋的电话,你把电话给老蒋,我跟老蒋说,今天老蒋欺负我,我俩约个地儿,就我们俩,今天就是有我没他,有他没我。她听完就说:今天你喝多了,你们俩都在气头上,明天再说。她没把电话给蒋×,刘某接连打了好几个电话,她一接刘某还是说那些话,后来她就不接了。刘某又打电话给强子,强子接完电话就让蒋×回家,蒋×从床上起来,展贵文也要走,于是蒋×开着自己的车拉上展贵文走了。她当时怕出事,在蒋×走后20分钟左右,她给蒋×打电话,蒋×的妻子说:蒋×在金善名居撞车了,你过去看看。这样,强子就开车拉上她,到金善名居小区但没见人,只看到现场有血迹。

她跟刘某认识两年多了,刘某跟蒋×也认识好几年了,都是朋友,平时他俩经常一起吃饭,一起玩牌。除了案发当天玩牌时发生点矛盾外,没有别的矛盾。当天中午刘某饮酒了,脾气特别暴躁,平时刘某不这样。

10、证人张×的辨认笔录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张×对一组十张男子正面照片辨认后指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玩牌时跟蒋×发生口角的刘某;张×对另一组十二张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玩牌时跟刘某发生口角的蒋×,也就是后来被刘某开车撞死的蒋×。

11、证人郑×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6日下午3点左右,他到蒋×公司玩,见到蒋×、刘某、张×和一个姓于的女子、展贵文及刘某的媳妇在蒋×公司,当时蒋×、刘某、一个叫大龙和一个他不认识的人一起玩砸筒子。过了一会,他不认识的那个人就不玩了,他就上去接着玩,其他人在一旁看。玩到下午5点左右,蒋×输得没钱了,想借刘某200元钱,刘某说自己只有500块钱,借了自己就没钱玩了,要不把这500块钱给蒋×自己不玩了。蒋×就生气了,两人吵了起来,后来不知道他俩谁骂了一句,两人开始撕扯,刘某还从地上拿起一把凳子想砸蒋×,被他们给拉开了。他就把刘某拉到他的车上,但刘某还在骂蒋×欺负自己,他车开到石厂环岛时看到刘某的车,当时是刘某媳妇开的车,他让刘某上了自己的车。下午6点半左右,张×给他打电话说蒋×出事了,他就开车拉张×一起去了金善名居刘某楼下,蒋×已经被120拉走了。

刘某上了车后五六分钟,给他打过一个电话,说还得回蒋×的店里找蒋,把今天这事说说。刘某还向他要蒋×电话,他没告诉刘某。

12、证人郑×的辨认笔录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郑×对一组十张男子正面照片辨认后指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玩牌时跟蒋×发生口角的刘某;郑×对另一组十二张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玩牌时跟刘某发生口角的蒋×。

13、证人于×的证言证明:刘某与蒋×二人在牌桌上因为借钱的事发生矛盾,后被大家劝开,强子开车将刘某送走。

14、证人展×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与于×所证内容一致。

15、证人雷×的证言证明:昨天晚上6点多,同村的龚×到她家,告诉她蒋×出事了,在金善名居小区里被车撞了,让她赶紧去看看。她坐龚宝的车到了金善名居小区6号楼和12号楼中间的位置,看到她爱人蒋×倒在地上,地上一大堆血,当时她就被吓坏了。过了一二分钟,救护车来了把她丈夫拉走抢救去了。撞人的人她不认识,当时也不知道被谁撞的。听说是杨×打电话告诉龚宝的。

16、证人雷×的辨认笔录及录像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雷×在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辨认出尸体是她丈夫蒋×。

17、证人龚×的证言证明:昨天晚上18点23分,杨×给他打电话说他们村的蒋×在金善名居被车撞了。他就去蒋×家把这件事告诉蒋×的妻子雷×,并开车带着雷×来到金善名居小区,大概18点35分左右到的。到后就看见蒋×躺在6号楼西边的地上,喘着粗气,地上有好多血。开车撞人的那个人开的是一辆银色的现代轿车,也站在旁边,有一辆黑色轿车被撞到了西边草坪上,还有两辆车也受到了剐蹭,其中一辆是蒋×的黑色奇瑞轿车,还有一辆是白色昌河北斗星。过了一二分钟,救护车就来把蒋×拉走了。杨×家就住在蒋×被撞的小区,杨×跟他和蒋×互相认识。

18、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他是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金善名居小区物业办公室主任,小区内录像监控由他负责,小区内部、大门口及周边都装着摄像头,今年5月中旬进行过一次检修,之后不知什么原因就不能回放也不能录像了。

19、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图补充说明、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金善名居小区6号楼5单元北侧。现场东侧为小区内道路,道路北侧为绿地,南侧为金善名居6号楼;现场南侧为小区内道路;现场西侧为绿地,绿地南侧为小区内道路和金善名居12号楼,绿地北侧为金善名居11号楼;现场北侧为花台。现场地面为红色水泥地面,该处地面西侧边缘为一段水泥砌成的弧形外沿,外沿西侧为绿地。经勘查发现,中心现场有两组轮胎擦蹭痕迹,呈平行状态,这两组轮胎擦蹭痕迹分别编号为1号痕迹和2号痕迹,1号痕迹的两组平行痕迹均呈断开状态,2号痕迹的平行痕迹为连续状态。经测量,1号痕迹宽12厘米,内沿距离138厘米;2号痕迹宽15厘米,内沿距离为137厘米;1号痕迹北侧东段长170厘米,北侧西段长240厘米,两段痕迹之间的距离为115厘米;1号痕迹南侧东段长187厘米,南侧西段长118厘米,两段痕迹之间的距离为235厘米;2号痕迹北侧长410厘米;2号痕迹南侧长560厘米。水泥砖弧形外沿西侧的绿地见有两条重复轮胎痕迹,北侧痕迹长620厘米,南侧痕迹长425厘米。中心现场地面轮胎擦蹭痕迹东侧地面见一处血泊,血泊长90厘米,宽50厘米,已用棉签提取该处血迹。血泊北侧见一木珠,血泊西侧见一红色打火机,经处理,均未见可疑痕迹反映。经勘查,血泊处和轮胎痕迹处见散落的汽车碎片,经处理,未见可以痕迹物证反映。在现场勘查中,共有两组轮胎痕迹,编号为1号痕迹和2号痕迹,每组轮胎痕迹均为平行的2条轮胎挫印,故在现场勘查图中出现了四条轮胎挫印,两者勘查是一致的。经现场测量,案发的怀柔区庙城镇金善名居小区门口位于小区东围墙中部,6号楼位于小区内北部,小区门口据6号楼距离为100米,6号楼东西向总长为72米,单元门均向北开,由东向西依次为一单元至五单元,一单元至五单元距离为57.6米。

案发后,涉案汽车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停放在涉案物品存放处。刘某驾驶的银灰色现代牌汽车,车牌号为×××。经勘查,该车前保险杠和机器盖均已损坏,破损情况见现场照片。经处理,已用棉签擦拭提取前保险杠及机器盖脱落细胞;该车右侧反光镜呈关闭状,已用棉签擦拭提取右侧反光镜脱落细胞;已用棉签擦拭提取车身右侧脱落细胞;已用棉签擦拭提取汽车内方向盘、档把、手刹、中央空调、收音机开关、雨刷开关、转向灯开关脱落细胞。蒋×的汽车为黑色奇瑞牌,车牌号为×××,经勘查,该车左侧反光镜已损坏,破损情况见现场照片,经处理,未见可疑痕迹物证反映。停放在路旁的两辆被损坏汽车,其中一辆为白色昌河铃木北斗星汽车,车牌号为×××,该车后侧保险杠和左后侧车灯已损坏,破损情况见现场照片,经处理,未见可以痕迹物证反映;另一辆为黑色大众帕萨特牌汽车,车牌号为×××,该车后侧保险杠和后备箱已损坏,破损情况见现场照片,经处理,未见可以痕迹物证反映。

2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刘某驾驶的涉案灰色现代牌机动车(车牌号为×××)及机动车行驶证(刘×1所有)依法予以扣押;该涉案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均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先行扣押后移送至该局预审大队的。

21、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出具的蒋×住院病案材料及死亡证明书证明:蒋×于2014年6月6日20时入院经抢救无效于6月7日0时46分死亡。

22、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怀公司鉴(病理)字[2014]第04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据检验所见,死者双×血,左颞部、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部、左额部、左枕部可见脑挫伤,小脑扁桃体广泛出血,脑干出血,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特点。死者体表外伤较轻而颅内损伤较重,符合减损损伤的特点。结合案情,死者符合被撞击后摔伤头×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鉴定意见为:蒋×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2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4]第FYB1405392-WZ5392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及录像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03号(地面血迹)、06号(刘某驾驶的汽车右侧车身擦拭脱落细胞)检材为蒋×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民警于2014年6月7日对刘某进行了血样采集,并送检。

24、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4]第FYB1407621-WZ762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在排除同卵双细胞和近亲的前提下,蒋×是蒋赛的生物学父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民警依法对雷×、蒋赛的血样进行了采集,并送检。

25、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大[2014]物检字第1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1、小型轿车(×××)与小型轿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为41.2公里/小时;2、小型轿车(×××)的制动系、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刘某驾驶的现代汽车与现场的奇瑞及帕萨特汽车发生撞击,现代汽车的前部已严重变形,故不能确定撞击部位;无法对涉案车辆在撞人撞车后主动刹车制动停止还是撞击后熄火停止进行认定;对现场勘查中,所遗留的轮胎痕迹以及涉案三辆汽车的撞击过程和部位无法进行鉴定。

26、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怀价(鉴)字[2014]第25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大众SVW71810HJ型轿车(车牌号为×××)受损价格为人民币15659元。

27、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怀价(鉴)字[2014]第19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奇瑞牌SQR7130A156型轿车(车牌号为×××)受损价格为人民币2041元。

28、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本案中被撞受损的白色北斗星(车牌号为×××)汽车,经询问事主是否需要进行价格鉴定,事主董×表示车辆损毁轻微,不要求进行价格鉴定。

29、车辆登记信息证明:涉案被撞的三辆汽车(车牌号分别为×××、×××、×××)的车辆信息。

30、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交司鉴(酒检)字[2014]第2729号酒精检验报告证明:在所送血液检材(刘某)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73.7mg/100ml。

31、刘某所用133XXXX0806、186XXXX4868手机号码通话记录证明:刘某所用133XXXX0806手机于2014年6月6日18:01分接到蒋×使用的手机159XXXX6952的来电,通话时长16秒;于当日18:04主叫蒋×所用手机159XXXX6952,通话时长8秒;于当日18:09主叫蒋×所用手机159XXXX6952通话时长32秒。刘某所用手机133XXXX0806、186XXXX4868于当日18:30许分别主叫拨打110、122,均有通话时长。

32、蒋×所用手机159XXXX6952号码通话记录证明:刘某所用手机133XXXX0806在蒋×所用手机159XXXX6952通话记录单上有相应主被叫显示和通话时长。

33、122报警电话记录证明:手机号为133XXXX9906的女事主报警称,在怀柔区庙城镇金善名居6号楼小区内有一辆现代车与行人刮撞。

34、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总队及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于199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未能查找到刘某的释放证明。

35、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4年6月7日7时50分,怀柔分局刑侦支队接分局交通支队转来线索:2014年6月6日18时许,刘某驾驶家中的现代轿车在庙城镇金善名居小区6号楼北侧将蒋×撞倒,同时将停放在路旁的两辆轿车不同程度撞伤,后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对刘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其酒精含量为73.7mg/100ml。经初步侦查,2014年6月6日刘某在蒋×公司玩牌过程中与其发生纠纷,后刘某在庙城镇金善名居小区6号楼北侧驾车故意将蒋×撞倒致其死亡。2014年6月7日8时许,怀柔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到交通支队出示传唤证将刘某传唤至怀柔分局刑侦支队接受讯问,刘某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民警勘查现场时,刘某在现场等候,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怀柔医院抽血检测。因刘某呈醉酒状态,故将其带至交通支队约束至酒醒后进行讯问,2014年6月7日8时,将刘某移交怀柔分局刑侦支队。

36、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材料:证明刘某申领的准驾车型为B(车型。

37、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蒋×的身份情况。

38、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6月6日中午,他和媳妇还有两个朋友一起在怀柔区金百万西侧的一个饭店吃饭,他喝了七八两白酒和三瓶啤酒,饭后他到蒋×的装饰公司和两个男的斗地主,蒋×说也想玩,后他们四人一起玩砸筒子。大概玩了两三个小时,他和蒋×都输钱了,蒋×在牌桌上向他借钱,他说自己就几百元了,借给蒋自己没法玩了。蒋×有点生气说:你他妈从我借钱行,我从你借钱你就没有。蒋×挺生气的就自己拿钱去了,还要动手,被边上的人拉开了,当时他也生气想拿凳子砸蒋,也被别人拉住了,他俩就对着骂,之后就不玩了。强子开车送他回家了,到家时是下午4点多钟,因为他跟蒋×吵架这事心里不舒服,他就给强子和张×打电话,他打电话时说:我受气了,我跟蒋×没完,有我没他,有他没我,不是我弄死他,就是他弄死我。强子和张×就劝他,他就不生气了。后蒋×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准备饭,晚上蒋来他家吃饭,他就开车去金善名居门口等蒋×,当时他的车停在小区大门外北侧车头朝西。蒋×也开车过来,他拦住蒋×要跟蒋说说,蒋说不是要打架吗,上他家说去,蒋×开车就奔他家小区了。这时他看见他妻子也在车旁边,他妻子就说他:你俩原来关系也不错,这点事你俩有完没完呀。当时他的两个孩子还在家,他怕蒋×真去他家祸害他家人,他当时确实挺害怕,就对他妻子说你别管。他当时挺着急的,开车追进去了,他妻子当时也上车了,记得她坐在后边。到了小区他家6号楼东侧拐角处时,他对妻子说你下车赶紧回家,别管了。他一嚷,他妻子一害怕就下车了。后他看见蒋×的车停在他家5单元右前方,他看到这种情况,就加大油门过去了,他当时的想法就是不能让蒋×去他家祸害他的家人。他当时开得挺快的,到三单元门口处时,感觉车速应达到七八十迈,这时他看见蒋×刚下车,他加大油门就冲蒋×冲过去了,在离蒋×二三米处时,他踩了刹车,但车速没减下来,当时他都没注意到碰没碰到蒋×,反正就看不见蒋×了,他往南掰了一下轮,就直接对准前边的帕萨特撞过去了,这时他都不知道踩的是油门还是刹车,一直把帕萨特车顶到前边土坡上,给顶得有东西向变成南北向,顶的不能动了。他听别人嚷,撞我车干啥呀,这时他才发现自己脚还在油门上踩着,他松开后,车就灭火了,是给别灭的。

下车后他走到蒋×身边,同时拨打了120电话。过了会儿,救护车和交警的车都来了,医护人员把蒋×抬上车就走了,他就在原地配合交警处理现场事宜。交警当时给他测了酒精含量,事后又带他到医院抽血测了酒精含量,后把他带到交通队。

蒋×是庙城镇刘两河村的,开了一个装饰公司,公司位于怀柔区国税对面阿泰包子店的东边一点,他俩关系不错。他和蒋×之前没有矛盾,就是昨天在牌桌上吵了几句,还差点动手打起来。

39、被告人刘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刘某带领公安民警驱车来到北京市怀柔区南关金百万酒楼西侧约100米路南,刘某指着牌子上写有建筑装饰公司的门脸房说:我就是在这个门脸房内玩牌,然后跟蒋×发生争吵的。后又指着门脸房内的桌子说:我们就是在这张桌上玩的牌。接着,在刘某的指引下,又来到怀柔区庙城镇金善名居小区门口,刘某指着小区门口北侧说:那天我就是把车停在这里等蒋×的。接着,在刘某的指认下,又来到金善名居小区6号楼东北角,刘某指着这里说:我开车在这里由北向西转弯的。接着,在刘某的指认下,来到金善名居6号楼2单元门前,刘某指着2单元门口的路说:我开车到这里的时候,看见蒋×在前面站着。接着向西走,又来到金善名居小区6号楼5单元西侧,刘某指着路面说:我就是在这里踩的刹车。后在刘某的指认下又往西走了几步,刘某指着路面说:蒋×被撞之前就是站在这里,他的车就是停在他的北边大概1米的地方。后又往西来到金善名居11号楼东南角,刘某指着花台边上说:帕萨特轿车被撞之前就停在这里。接着,刘某指着6号楼西侧的草地说:帕萨特轿车被我撞到这里,我下车后就在这里捡的石头,我把石头也扔在这里了,但现在石头找不到了。被告人刘某对上述地点表示确认。

40、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4767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41、收条证明:被害人家×已收到赔偿款。

42、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家×对刘某的行为谅解。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对于辩护人所提申请证人张×、龚×出庭作证的申请,因二人的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无重大影响,且与在案其他证据并无矛盾,本院已当庭驳回上述申请。对于辩护人所提申请证人高×、杨×出庭作证的申请,经审查,证人高×、杨×的证言内容清晰且相互印证,与在案其他证据亦无矛盾,辩护人认为二人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所作证言不利于被告人系主观推测,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故对上述申请予以驳回。对于辩护人所提申请作出尸检鉴定的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的申请,经审查,该鉴定机构和相关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分析说明合理,鉴定意见明确。辩护人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能否排除被告人采取了减速措施可能性等问题,显然超出尸体检验鉴定的范围,故对上述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刘某的辩护人所提认定刘某故意杀人罪存疑,无法排除系刮蹭使被害人头×倒地致死的合理怀疑,刘某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经查,有两名证人直接目击了刘某驾车撞人的过程,并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经鉴定,刘某的车辆最后碰撞帕萨特车时瞬时速度达41.2公里;尸检情况证明,被害人头×损伤严重,身体外伤分布范围广、面积大,且涉及腹股沟、左腘部等部位,仅是被刮蹭后倒地难以形成。刘某驾车撞人时车辆有一定速度,该行为危险程度高、致人死亡可能性大,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虽有投案情节,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成立自首。刘某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后,采取驾驶机动车撞人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考虑二审期间,刘某家×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对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方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发表的意见,本院亦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肖江峰

审判员赵勇辉

代理审判员吴小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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