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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农民。2001年10月25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10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10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劳教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2月6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9月5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8月13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2年9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2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12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6年3月2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甘志伟,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6〕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振华、书记员宓佳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7月份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淳安县安阳乡的上梧村等地,随意殴打吴某壬、王某乙、吴某辛等人;无故到胡某丙工地闹事,致使工程停工一个月,造成经济损失过2万余元;以言语威胁、恐吓胡某丁,强行夺走招标材料;强拿硬要余某戊的统砂,为自己工地使用,扰乱了社会秩序。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及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⑴指控的随意殴打吴某壬事实为邻里之间打扑克过程中发生纠纷而引发的打人行为,且未酿成后果属情节显著轻微。指控的强拿硬要余某戊统砂的事实,实则被告人吴某甲在事先与被害人余某戊有过合意,且有证人吴某乙、陈某甲的证言均证实即在被害人扩路工程完工后砂子给被告人,被告人是在扩路工程完工才组织人员去拉砂子,其主观上没有任意损毁、占用及非法侵占的故意。故该两起事实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⑵指控造成胡某丙工地无故停工一个月造成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仅有受害人胡某丙及其儿子胡某甲的口供,证据不足。⑶被告人自愿认罪及已取得绝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5年6、7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吴某甲在上梧村童某小店与吴某壬等人一起打牌。吴某甲因偷牌作弊被吴某壬当场发现而发生争执,被告人吴某甲即掐住吴某壬脖子,并用拳头击打吴某壬头部。

2、2015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带人窜至范家村赛里自然村的河道加固工程施工现场,强行要求将工程转让给其未果后,即阻碍工地的正常施工,并抓住工地负责人胡某丙的肩膀进行推搡。之后只要工地施工,被告人吴某甲即前往阻挡,致使该工程被迫停工一个月,造成人工工资、挖机停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万余元。

3、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因不满上梧村的山潭水库改造工程由他人中标施工,即以赔偿款未到位为由带人窜至工地闹事,欲阻止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电话要求该村支部书记吴某辛到现场进行处理。后被告人吴某甲在路上碰到吴某辛时,即强行阻拦并扯住吴某辛的衣服不让离开,直至吴某辛的衣服被当场扯破。

4、2015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以施工单位未将工程转让给其为由,窜至红山岙村的老桥改造工程的工地进行闹事。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借故殴打工地负责人王某乙十余个巴掌。

5、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余国俊等人将胡某丁等人约至安阳乡安阳宾馆边的弄堂,强行要求胡某丁退出安阳乡政府的一个工程招标。遭到拒绝后,余国俊即将胡某丁按倒在地上,被告人吴某甲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从胡某丁手里拿走招标材料。

6、2016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吴某甲指使他人到上梧村桥头和范家村赛里自然村桥头附近,强行将余某戊所有并堆放在此的统砂34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20元),装运到自己工地使用。案发后,余某戊从被告人吴某甲的工地运回20立方米统砂。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某壬的证言,证实2015年7、8月份,其与吴某甲打双扣时因吴某甲偷牌而不愿支付60元钱,两人发生争吵。吴某甲就向其头上打了一拳还掐了其脖子,被在场的人劝住。后由小店老板童某帮其付了60元给吴某甲才离开。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6、7月份,其在上梧村童某开的小店里玩时,吴某甲为赢钱从打出来的牌里偷了牌凑了连环炸被吴某壬发现并拒绝付钱。为此发生争执,吴某甲还掐住吴某壬的脖子并打了吴某壬头部一拳后,被大家劝住。

证人吴某丙的证言与证人陈某乙的一致。

3、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7月份,吴某甲、吴某壬等人一起在其开的小店里打双扣。后来因打错牌,吴某壬和吴某甲吵得比较凶。后来其替吴某壬付给吴某甲60元后,他们才各自回家。

4、被害人胡某丙的陈述,证实其为安阳乡范家村赛里自然村河道加固工程的工地负责人。2015年8、9月份,吴某甲带人到施工现场以工程上用的砂石是村里的为由强迫停工。其进行解释时,吴某甲指着其鼻子骂,非常嚣张,还抓住其肩膀推搡了几下。之后只要进行施工,吴某甲就带人到工地上进行阻碍,造成工程停工一个多月,人工工资、挖机停工费用等损失达2万多元。

5、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范家村赛里自然村的河道加固工地开挖机。2015年8、9月份,吴某甲带人到工地要求停工。胡某丙与他们协商时就被吴某甲抓住肩膀推搡了几下。当时吴某甲的样子很吓人,有几个工人怕的不敢做了。后来只要工地施工,吴某甲就会带人来说一些威胁的话进行阻碍,导致工地持续一个月没法开工。期间工资、挖机费用的损失达到2万多元。

证人潘某、钱某(均系工地施工员)的证言与胡某甲的一致。同时还证实工地上一共有11个工人,虽然停工一个月,但胡某丙还是照付了每人每天80元的工资和挖机的费用,造成胡某丙的损失应该有3万元。

6、证人方某甲(系安阳乡党委副书记)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其接到乡政府水利员丰某报告吴某甲带人到赛里自然村阻碍加固工程施工,就报警了。乡里允许工地使用从河道里挖来的统砂。吴某甲阻碍施工是想要做这个工程。

7、证人丰某(系安阳乡水利站站长)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范家村赛里河道加固工程施工队负责人电话告知吴某甲到工地闹事阻碍施工。平时乡里进行工程招标时,胡海洋为了把工程揽给自己做总会进行威胁。

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⑴2015年8、9月份一个下午,吴某甲为把工程拿来自己做,带着其等五六个人到范家村赛里自然村的河道加固工地,对工程负责人施加压力,造成该工程停工很长时间才开工。实际上使用小溪里的砂石由政府决定的。⑵2015年8、9月份,其与吴某甲、吴某丁、吴某戊在一起时,吴某甲提出上梧村山潭水库改造工程有一些村民赔偿款没到位,提议去阻止施工。在工地上,吴某甲和一个人吵了起来,还打电话给吴某辛。后在路上碰到吴某辛时,吴某甲就抓住吴某辛衣服要求处理赔款事宜,当时吴某甲的样子是比较嚣张的,吴某辛的衣服被吴某甲扯破了。

9、被害人吴某辛(系上梧村书记)的证言,证实2015年9、10月份其接到吴某甲电话,要求处理村里山潭水库改造工程的赔偿事宜。在路上其碰到吴某甲等人想离开时即被吴某甲拉住衣服,直到衣服被扯破才离开。山潭水库改造工程不涉及吴某甲的土地赔偿。

10、证人吴某丁的证言,证实⑴2015年8、9月份,其和吴某甲、吴某丁、吴某戊、张某在一起时,吴某甲说上梧村山潭水库改造工程不能让外村人做,要去工地闹一下。在工地上,吴某甲以土地赔偿未到位为由与工地负责人发生争吵。期间吴某甲还打电话要吴某辛到现场来处理。后四人在路上碰到吴某辛时,吴某甲就拉住他的衣服说要一起到乡里去查账,在拉扯过程中,吴某辛的衣服被吴某甲拉破。⑵一个月后的一个下午,其在上梧村桥头碰到吴某甲,吴某甲说他去过红山岙做桥的工地。当天其就听说吴某甲打了做桥工程的老板几个巴掌。吴某甲曾去投标红山岙的老桥改造工程但未中标,吴某甲还去找过中标公司老板想转包但未获同意,可能是这个原因他到工地上去闹事。

11、证人吴某戊(系吴某甲的表叔)就跟着吴某甲一起到上梧村山潭水库改造工地闹事的证言,与证人吴某丁一致。

12、证人余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的一天,其组织人员对上梧村山潭水库工程进行施工时,吴某甲到工地要其把工程让给他做,其没同意。

13、证人吴某己(系安阳乡上梧村主任)的证言,证实2015年9、10月份,吴某甲电话称赔偿问题没解决好,要其赶到村里山潭水库工地。其到现场时,吴某甲和工地负责人余某甲在说话。之后当天吴某甲的爸爸吴某乙电话告知吴某甲把吴某辛的衣服扯破了,让其去看看,等其赶到现场时人都走了。据其了解,吴某甲到工地是想把工程拿来自己做。

1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底,杭州徐拓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红山岙村老桥改造工程,公司派其负责施工。10月21日下午,吴某甲带着七八个人以公司没把工程转给他做为由到工地上来闹事并要求停工,其过去问情况时,就被吴某甲边骂边打了20个左右的巴掌,还对其左脸踢了一脚。

15、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1日下午,吴某甲带了7、8个人到红山岙的老桥改造工地闹事,吴某甲打了王某乙20几个巴掌,还用脚还踢了王某乙的脸。其听说吴某甲也想做这个工程,但没中标。

16、证人占某(系安阳乡红山岙村书记)的证言,证实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下午,其看到吴某甲带了7、8个人找老桥改造的工地负责人王某乙。后来其听说吴某甲打了王某乙十几个巴掌。吴某甲之前要其帮忙转包该工程,其未同意。吴海打王某乙应是想让中标公司把改造工程让给他做。

17、证人徐某乙(系徐拓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公司到安阳乡政府招标红山岙改造工程时就遭到吴某甲的阻拦。公司中标后吴某甲打了多个电话要求把工程转给他,有几次还威胁说如果不同意转让就要找麻烦之类的话。工程开工后,其就听说王某乙被吴某甲带了一帮人打了。

18、被害人胡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其和项目经理两人一起到安阳乡政府参加一个工程的招标,吴某甲将其约到安阳宾馆旁的弄堂里要其放弃投标,并要求其把准备的招标资料给他,否则就算中标也会找麻烦让工程无法施工。因其不同意,与吴某甲一起的余国俊就抓住其衣服并将其按倒在地。在他们的威胁下,其被迫把准备招标的资料都给了吴某甲。

19、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为蓝海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2015年12月份,其与胡某丁一起到安阳乡政府去招标一个工程时,被吴某甲约到一个弄堂要他放弃工程招标。期间手上有纹身的人一只手抓住胡某丁的衣服,另一只手强行把胡某丁按倒在地。当时吴某甲指着骂胡某丁,胡某丁考虑到吴某甲会找麻烦,被迫把公司资质的资料给了吴某甲。

20、被害人余某戊的陈述、申请报告,证实其为安阳乡上梧至嵔岭段的扩路工地负责人。⑴2016年2月26日,章某称工地上40方的统砂被吴某甲叫来陈某甲等人装走了。其打了好几个电话给吴某甲,但吴某甲未接。后问陈某甲才知是吴某甲父亲吴某乙要求运走的,其通过陈某甲手机联系吴某甲要求归还剩下的统砂,但吴某甲不同意。过年前几天吴某甲向其索要统砂时就未同意,其亦未说过若工程做好后免费让吴某甲将剩下的统砂拿走。⑵这些统砂是其向安阳乡政府申请购买的并从小溪里挖来,安阳乡政府的方某乙要求其把多挖的200方统砂给吴某甲,没多久吴某甲就把200方统砂全部运走了。

2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⑴2015年12月初,其在安阳宾馆边看到吴某甲和胡某丁在吵架。当时吴某甲的声音很大,意思让胡某丁把工程让出来,并叫他不要去招标了,胡水平看起来比较怕吴某甲,后来胡某丁将手上的材料交给吴某甲才离开。⑵2016年2月25日早,吴某乙电话告诉其余某戊把堆放在上梧村桥头的沙子转给吴某甲了,让其叫车把统砂运到吴某甲工地。当天其就安排和雷某一起装了4车共34方。后其接到吴某甲的电话称余某戊欲要回运走的统砂时,才知两人事先没讲好。其赶到吴某甲的工地时余某戊已在。余某戊说要把用剩下的统砂运回去。其就把情况电话告诉吴某甲但吴某甲态度强硬,后余某戊接过其手机与吴某甲交涉,但没说几句余某戊就说要报警了。其未听余某戊讲过工程做好后会将剩下的统砂送给吴某甲。

22、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底,其在陈某甲安排下用工程车将堆放在上梧村桥头附近余某戊的统砂运到吴某甲工地。每车有8.5个立方共装了4车,这些砂子市面上单价要100元。其当时以为余某戊、吴某甲、陈某甲三人商量好的。

23、证人吴某庚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2月底,其看到陈某甲用铲车把堆放在上梧村桥头附近的统砂装了三四车到雷某的工程车上后,就往红山岙方向运去了。这些统砂是一个做扩路工程老板的。

2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5日,其在余某戊的工地上带班。那天等其出去办事回来发现工地上的统砂少了很多,其就打电话告诉章某了。

25、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余某戊工地合伙人,工地平时由其管理。2016年2月25日早上,其接到王某甲的电话称吴某甲叫人把堆放在上梧村桥头附近工地的统砂运走4车,其就打电话给告诉余某戊。余某戊打电话给吴某甲想要回这些统砂,但吴某甲态度很恶劣,还说要是敢把统砂装回就会找麻烦。后来余某戊就报警了。

26、证人吴某乙(系被告人吴某甲的父亲)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份,吴某甲打电话向其确认上梧村到红山岙的扩路工程完工后,告诉其乡里已同意在扩路工程完工后多出来的统砂给他,并让其找人把统砂运到吴某甲在红山岙的工地。其就联系陈某甲和雷某运了三、四车共30多方的统砂。过了个把星期,那个扩路工程的老板到吴某甲的工地说统砂是他的,然后就报警了。

27、证人余某乙(系被告人吴某甲姨父)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其帮吴某甲负责水渠工程,开工时吴某甲的爸爸吴某乙叫人从上梧村桥头运了3、4车约35方的统砂到工地,但没几天余某戊赶到工地说运来的砂子是他的,后来余某戊还报了警并把剩下大概20方的统砂运回去了。2015年吴某甲叫人装过100多方统砂到工地的。

28、证人方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安阳乡政府水利干部。2015年余某戊从乡政府购买700方统砂。同年底吴某甲和陈某甲到乡里来审批要统砂时,其提出余某戊从河里挖出来的统砂超出的200方,乡里可以卖给吴某甲,当时还通过电话和余某戊说好。几天后,其就听说吴某甲已从余某戊那里运走了200方统砂。

29、证人余某丙、余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底的一天,吴某甲让其二人用工程车到上梧村桥头附近把统砂装到他的工地上,当时还有两个工程车在装。

30、证人涂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10月份,其帮吴某甲把堆放在安阳乡上梧村路边的沙子装到工程车上,当时有四五个工程车在装,工程车每车能装10立方,装了20多车。

31、登记保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余某戊的报警后,即对堆放在路边20方统砂进行了登记保存。

3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的事发现场。

3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吴某甲拉走的34方统砂价值2720元。

34、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其他涉案人员情况及被害人王某乙在案发两天后报案时表面伤势已看不出来,王某乙表示不用验伤的情况。

35、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某甲的前科情况。

36、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获被害人余某戊、胡某丁、王某乙、吴某辛、吴某壬的书面谅解。

3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归案情况。

3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甲殴打吴某壬系邻里纠纷,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之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殴打被害人吴某壬系因在打牌过程中,被告人为赢钱作弊被被害人当场揭穿而引发,该纠纷明显不属一般的邻里纠纷。后虽被当场劝阻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告人主观上仍出于逞强耍横,客观上亦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其他几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辩护人的前述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认定造成被害人胡某丙的经济损失2万余元的证据不足之意见。审理查明,除了被害人胡某丙及其儿子胡某甲的口供,现场施工人员潘某、钱某的证言亦同时证实因被告人吴某甲几次到工地无事生非进行闹事,直接造成工程停工一个月,且在停工期间,被害人胡某丙仍正常支付工人工资及挖机费用共计达2万余元。故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装运统砂在事前与被害人余某戊有过合意,且在被害人工程完工才组织人员进行装运,被告人无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审理查明,事发时被害人余某戊的工程尚未完工,且堆放的统砂系由被害人向乡政府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而获得。证人陈某甲、吴某乙受被告人吴某甲的指令进行统砂装运,对事前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有过合意并不知情,而仅有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亦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同时被害人余某戊在得知统砂被吴某甲叫人运走后即赶到被告人工地,并在要求被告人返还遭拒后报警而案发。辩护人所提事前有过合意之意见,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人未经财物所有人同意,强行占有被害人财物,价值达2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取得绝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苏程

人民陪审员胡水平

人民陪审员刘慧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余珂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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