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太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06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本茹
审判员曹子健
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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