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山西陈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经离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被离石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芳,山西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梁市离石区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19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亭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林军、马宏斌、陈栋兴、高青照(四人均已判决),在离石区市民广场鼎状建筑物附近使用镐棒、皮带等工具,以手机丢失为由,对正在广场玩耍的受害人李鹏伟、刘凯、刘义、李耀强、雒欣坤等人围住,而后将李鹏伟脉腾U98手机一部、刘凯的黑色三星手机一部、刘义的白色波次手机一部劫走,李鹏伟索要手机时遭到王林军持镐把殴打并被王林军搜走手机电池一块、手机充电器一个及现金10元。上述被抢白色脉腾U98手机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00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王林军、马宏斌、陈栋兴、高青照的供述;3、被害人李鹏伟、刘凯、刘义的陈述;4、王林军、马宏斌、陈栋兴的辨认笔录;5、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6、离价认字(2014)9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犯意的提出不是被告人,实施抢劫的行为,殴打受害人也不是被告人所为,赃物也不是被告人所得,他所起的作用是协助作用,且被告人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予以认定,应认定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王林军、马宏斌、陈栋兴、高青照的供述;3、被害人李鹏伟、刘凯、刘义的陈述;4、王林军、马宏斌、陈栋兴的辨认笔录;5、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6、离价认字(2014)9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予以核实,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离石区公安局刑诉字(2014)000254号起诉意见书中认定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该意见为本案侦察机关意见,辩护人关于投案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临县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被告人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交纳)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利平

审判员刘润斌

人民陪审员李文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霍丽娟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