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某。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3000元)。责令被告人许某与两名同案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227790元;责令被告人许某与一同案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891元;责令被告人许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346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三刑执字第308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许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12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6年7月考核达标累计26.8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对罪犯许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
审判员张丽伟
审判员刘涌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婷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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