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7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21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0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至2016年7月考核达标累计14.6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对罪犯吴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
审判员张丽伟
审判员刘涌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婷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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