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湖北曾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无职业。2016年2月1日因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在本市武钢宏信公司程潮项目部办公室,向被害人钱某索要拖欠的工资款,后双方发生口角,因遭钱某辱骂,激怒之下被告人曾某朝钱某的左脸部打了一巴掌,致使钱左耳鼓膜受伤。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为:被害人钱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被告人曾某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23日双方达成协议,曾某以工资款抵付钱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钱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查报告单、北京协和医院证明书、检查报告单、欠据、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有被害人钱某的陈述;有证人丁某的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5日,即被告人曾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虹

审判员姜斌

审判员赵协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璟莹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