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男,40岁(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15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9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0月10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0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对罪犯徐某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徐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徐某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徐某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红
审判员金莙
代理审判员王雪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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