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某,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11)滨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4月13日被交付执行。因发现漏罪,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30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董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董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29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士亮
审判员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帅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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