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安徽柯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个体户。

被告人柯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5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安法,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及其辩护人胡安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柯某陪同其妻来到周克勤家,因与周克勤的妻子吴某(被害人,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因琐事发生争执,柯某朝吴某腹部踢了两脚,导致吴某受伤致轻伤二级。被告人柯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柯某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被告人柯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是柯某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柯某陪同其妻子周某乙到大哥周克勤家,叫周克勤与侄子周某甲第二天去吃饭。周克勤妻子吴某与周某乙存有矛盾,见周某乙、柯某二人要进屋,便要关门不让进,周某乙用手推门进入时与吴某发生揪扯。后吴某又与被告人柯某发生揪打,柯某用脚踢了吴某腹部两脚,导致吴某受伤。当晚吴某被送往望江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吴某的右侧7、8、9、10肋骨骨折。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案受理后,被害人吴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柯某赔偿了被害人吴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吴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准予其撤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发生。

2、医院诊断材料,证实望江县医院诊断吴某的伤情为右侧7、8、9、10肋骨骨折,全身软组织挫伤。

3、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2月6日侦查人员在望江县医院对吴某、柯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吴某眼部青肿,柯某左小腿外侧有青肿。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6年2月3日21时,侦查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绘制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6、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柯某的侄子,2016年2月3日晚6时许,其在家二楼听见楼下有争吵声,下楼发现继母吴某手上先后拿着凳子和电饭锅要砸周某乙,均被其阻止。吴某的行为激怒了柯某,柯某便朝吴某右侧肋骨处踢了两脚,后被拉开。

7、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柯某的妻子。2016年2月3日晚6时许,她与柯某一起到周克勤家去叫周克勤与周某甲二人到周某乙家吃饭。吴某不让二人进屋,双方发生揪扯,吴某用电饭锅砸她,被周某甲挡住,然后吴某上来揪柯某,并踢了柯某左小腿几下,柯某也用脚朝吴某的腹部踢了两脚,随后被其侄子拉开。

8、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3日晚6时许,周某乙与柯某来她家找周克勤与周某甲,因自己与周某乙二人有矛盾,吴某不理睬并将门关上,周某乙见吴某关门就用手把门推开,双方发生揪扯。柯某见状,便上来朝她的肚子踢了几脚。

9、被告人柯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3日晚6时许,他与妻子周某乙一起到周克勤家去叫周克勤与周某甲二人到自己家吃饭。吴某不让二人进屋,双方发生揪扯,吴某用凳子和电饭锅砸他们,都被周某甲挡住,然后吴某上来揪柯某,并踢了柯某左小腿几下,自己火气上来了,就朝吴某的腹部右侧踢了两脚,随后被其侄子拉开。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柯某的身份、年龄、住址等情况。

11、和解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9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予以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柯某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柯某在侦查人员传唤下到案,并非主动、直接投案,不属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具有一定过错,故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光肖斌

审判员宿华

人民陪审员朱永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常亮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