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宋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宋某(又号宋某包),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武陟县三阳乡付村朝阳街26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14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1998年12月22日被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0年9月15日被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3年9月28日被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9月12日被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8月26日被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6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抓获,3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豫082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
武陟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晓平
审 判 员  蒋扬眉
代理审判员  孟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晨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