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善刑初字第28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因本案于2008年2月1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韦某。因本案于2008年2月1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韦某犯
赌博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2月16日晚上,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邢玉林、胡静艳、金海春等十人在嘉善县魏塘镇罗星阁宾馆二楼棋牌室6号包厢内,以扑克牌“十三张”的方式赌博,并给每个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赌资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08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高某组织邢玉林、沈玉明、金海春等七人在罗星阁宾馆二楼棋牌室7号包厢内以同样方法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28万元。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韦某在明知高某
聚众赌博的情况下,为获得报酬,帮忙招揽赌徒,为赌博进行发放筹码、记帐等服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韦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邢玉林、胡静艳、金海春、焦琴芳、张美娟、秦惠芳、沈群明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纸条;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韦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累计达人民币4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韦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韦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禇在倩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