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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等人犯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9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凤来,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广东厦新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暂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595号****。因本案于2008年6月20日被抓获,2008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翔,男,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09年3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汪振堂,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是深圳市友好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因本案于2008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宋予瓯,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广东发展银行财会部财务,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09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凤来、林翔、汪振堂、宋予瓯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74、2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凤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3月初,被害人庄*珠欲购买深圳市国贸商业大厦30楼房产,通过信恒房地产经纪公司业务经理孙*城介绍,先后认识金*博、被告人汪振堂、林翔、吴凤来。汪振堂、林翔向庄*珠等人谎称吴凤来是广发行副行长,专门负责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深圳市国贸商业大厦30楼是广发行的不良资产。同年3月7日中午,为了进一步骗取庄*珠等人信任,吴凤来通过广发行员工被告人宋予瓯借用广发行总部8楼会议室作为洽谈和签订购买国贸房产合同的地点。当林翔、汪振堂带庄*珠等人到广发行总部8楼时,宋予瓯帮忙刷卡开门时说“吴行”在里面等你们了,并将庄*珠等人带到会议室。在会议室,吴凤来把事先拟好的房屋交易手续合同拿给庄*珠等人,并解释说厦新置业公司是广发行的下属公司,专门用来处理广发行的不良资产和一些费用。他会将深圳市国贸商业大厦30楼的物业过户到厦新置业公司名下,再过户给庄*珠。只要庄*珠签了合同,付了购房准备金,广发行就会开出资金保证承诺书给庄。骗取庄*珠当场签订了房屋交易手续合同,并通过翁*平账户转了人民币500万元购房准备金到吴凤来在招商银行广州分行龙口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25880206967052)。吴凤来承诺在45天内完成交易准备工作,并提供了一份署名为广发行营业部、内容为“广发总行营业部承诺承担厦新置业公司返还庄*珠购房款500万元的连带责任”的承诺书给庄*珠。在500万元购房准备金到账当天,吴凤来通过转账方式,将其中的20万元、15万元、20万元分别汇入林翔、汪振堂、宋予瓯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宋予瓯收到赃款后购买马自达轿车一辆。林翔、汪振堂将赃款用完。

承诺期限过后,吴凤来没能完成国贸30楼的交易准备工作。庄*珠一再催促,吴凤来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退还500万元购房准备金。庄*珠报案,将吴凤来扭送公安机关。

审理期间,被告人宋予瓯通过家属退回赃款人民币20万元。

原判认定的依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吴凤来、林翔、汪振堂、宋予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凤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翔、汪振堂、宋予瓯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宋予瓯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退回所得赃款20万元人民币,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吴凤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林翔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汪振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宋予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宋予瓯退回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庄*珠;已冻结的王虹在中国银行广州龙口西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8万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庄*珠;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凤来、林翔、汪振堂的违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人庄*珠。

上诉人吴凤来否认有诈骗故意,认为自己有忠实履行合同,没有脱离与庄*珠联系。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初,被害人庄*珠欲购买深圳市国贸商业大厦30楼房产,并于3月5日与信恒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中介委托合同,次日,经该公司业务经理孙*城介绍,先后认识金*博、原审被告人汪振堂、林翔及厦新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吴凤来。汪振堂、林翔向庄*珠等人谎称吴凤来是广发行的副行长,专门负责处置广发行的不良资产,深圳市国贸商业大厦30楼就是广发行的不良资产。同年3月7日中午,为进一步骗取庄*珠等人信任,吴凤来通过广发行员工原审被告人宋予瓯借用广发行总部8楼会议室作为洽谈和签订购买房合同地点。当林翔、汪振堂带庄*珠等人到广发行总部8楼时,宋予瓯刷卡开门将庄*珠等人带到会议室。在会议室里,吴凤来把事先拟好的房屋交易手续拿给庄*珠等人,并解释说厦新置业公司是广发行的下属公司,专门用来处理广发行的不良资产。他会先将深圳市国贸商业大厦30楼的物业过户到厦新置业公司名下,再过户给庄*珠。只要庄*珠签了合同,付了购房准备金,广发行就会开出资金保证承诺书。庄*珠等人信以为真,当即签了房屋交易手续合同,并通过翁*平账户将人民币500万元购房准备金转到吴凤来在招商银行广州分行龙口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25880206967052)。吴凤来承诺在45天内完成所有交易准备工作,通知在深圳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提供了一份署名为广发行营业部、内容为“广发总行营业部承诺承担厦新置业公司返还庄*珠购房款500万元的连带责任”的承诺书给庄*珠。在500万元购房准备金到账当天,吴凤来通过转账方式,将其中的20万元、15万元、20万元分别汇入林翔、汪振堂、宋予瓯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宋予瓯收到后购买马自达轿车1辆。林翔、汪振堂将赃款用完。

吴凤来并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国贸30楼的交易准备工作。庄*珠一再催促,吴凤来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退还500万元购房准备金。

2008年6月20日,庄*珠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报案,后将吴凤来扭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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