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施某某在2017年年初开始伙同他人租赁拆迁房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活动,并从赌资中抽头渔利。行为涉嫌构成
开设赌场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施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施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其在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从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来看,施某某在开设赌场的活动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承办律师提出,尽管因部分被告人不签具结书检察院不起动认罪认罚程序,因此法院也以此理由拒绝起动认罪、认罚程序,但可以对施某某参照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从宽量刑。此外,承办律师还对施某某的品格证据进行了收集,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对其判处缓刑也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所内律师团队也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了充分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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