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庞某某、孙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被告人庞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38********,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村**组**号庞某乙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孙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庞某甲与其女庞某乙(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将庞某乙腹中即将出生的婴儿予以出卖,随后庞某甲四处寻找买家。被告人孙某某在得知庞某乙、庞某甲要出卖婴儿的消息后,为获取非法利益,遂主动帮助二人寻找买家。后庞某乙、庞某甲在孙某某的帮助下联系上买家王某某、邓某某(均另案处理),双方约定以60000元的价格交易庞某乙即将出生的婴儿。2017年4月6日,庞某乙在重庆市合川区三庙卫生院产下一名女婴,当即王某某支付了58000元给庞某乙,并约定剩余款项在办理出生证明后再行支付,随后王某某将该女婴抱走,并带到云南省昆明市抚养。案发后,王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收买的女婴交给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病历、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庞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甲、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为非法获利的目的,出卖庞某乙亲生子女,被告人孙某某为庞某乙出卖亲生子女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甲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芷君   
2017年8月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