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万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小区**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万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多次向微信昵称为“逃税正品”和“处理站”的卖家低价购买假冒伪劣的中华牌(硬盒)香烟、云烟牌(软盒)香烟和玉溪牌(软盒)香烟,并将购得的假冒伪劣香烟全部贩卖给他人,获赃款人民币63835元。在此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向微信昵称为“逃税正品”和“处理站”的卖家支付假冒伪劣香烟购货款共计人民币214042元。
2017年3月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万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驾驶的渝B7****号小型面包车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疑似假冒伪劣中华牌(硬盒)香烟150.6条、中华牌(软盒)香烟3条、云烟牌(软珍品)香烟48条和玉溪牌(软盒)香烟10条。
经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从被告人万某某处查获的211.6条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从被告人万某某处查获的211.6条假冒伪劣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82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重庆市北碚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R-ZW50170401577号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电子证据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检察官助理:赵海龙   
2017年11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