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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田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云阳县人民检查院起诉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8********,汉族,初中文化,平安驾校办公室主任,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幢**单元**。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7********,汉族,小学文化,平安驾校文员,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现住云阳县**大道**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云阳县平安驾校上班期间萌生了为驾校学员通过驾校理论考试提供作弊器材、传送答案并牟利的想法,2月8日田某某在网上购买两套用于考试作弊的纽扣摄像机、无线耳机等设备,之后田某某向他人介绍自己可以提供科目一、科目四包过的服务,收费2000元/人。2月22日,田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与学员刘某某等二人联系,并指使好友张某某在自己的私家车上为二人安装好作弊器材。第一位学员(身份未确认)通过考试后交给田某某2000元,学员刘某某考试作弊时被考官发现并报警。
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分别到云阳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搜查、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在驾校考试中组织作弊,并提供作弊器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责令被告人田某某退赔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2017年11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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