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某涉嫌受贿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市涪陵区**村村支部书记,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受贿罪,2017年4月25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5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7年7月6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8月3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12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周某某担任重庆市涪陵区**村(以下简称:**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村支部书记。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协助**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21日,喻某某承接涪陵区撤并村通达工程中**村“大水沟—干塘垭口”公路建设工程。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村村支部书记,利用其协助**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招标、质量监管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喻某某承接该工程,并在施工过程中给予其帮助,使该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并结算工程款。2015年5月的一天,喻某某在涪陵石龙自己车上送给周某某感谢费2万元人民币。
2.2014年11月14日,金某某承接涪陵区撤并村通达工程中**村“汪家村—龙塘2社”公路建设工程。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村村支部书记,利用其协助**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招标、质量监管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喻某某承接该工程,并在施工过程中给予其帮助,使该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并结算工程款。2014年8月、2014年12月的一天,金某某在周某某办公室先后两次送给周某某贿赂款共计2万元人民币。
3.2014年12月17日,周某某承接涪陵区撤并村通达工程中**村“3社塘坝至岩洞湾、菩萨至石坝大塘”项目。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村村支部书记,利用其协助**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招标、质量监管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周某某承接该工程,并使该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并结算工程款。2015年春节,周某某在李渡两龙村红星山庄送给周某某感谢费5000元人民币。
4.2015年8月13日,毛某某、姚某某挂靠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承接了涪陵区脱贫摘帽整村扶贫村道路、社道路项目中“**村村道、1社脱贫摘帽整村扶贫道路建设工程(第9标段)”、“**村3社脱贫摘帽整村扶贫道路建设工程(第11标段)”项目。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村村支部书记,利用其协助**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质量监管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施工过程中,帮助二人协调村民矛盾,使该工程顺利进行、通过验收并结算工程款。2015年12月,毛某某在涪陵石龙街上送给周某某感谢费4000元人民币,姚某某在周某某家附近送给周某某感谢费3000元人民币。
5.2015年8月28日,殷某某承接涪陵区财政专项整村扶贫补助资金项目建设中的**村公厕修建工程。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村支部书记,利用其协助**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招标、质量监管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殷某某承接该工程,并使该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并结算工程款。2016年1月12日,殷某某在涪陵石龙场上送给周某某感谢费2000元人民币。
6.2012年,**村委会协助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开展**村等三个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作。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村支部书记,利用其负责协助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开展复垦工作的职务便利,受余某甲的委托,在复垦工作进行中,帮助余某甲虚增其父亲余某乙房屋复垦面积,使不能享受复垦政策的余某乙享受到复垦政策获取补偿款。事后,余某甲在其家中送给周某某感谢费1万元人民币。
2017年4月24日,重庆市涪陵区**街道纪委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7年5月16日、17日,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向本院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工程承包合同、划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金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6.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娟   
检察官助理:梁媛媛   
2017年9月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