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曾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汪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债务纠纷,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石盘村迅达通讯厂大门附近与被害人汪某某发生口角,进而抓扯扭打。期间,刘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了汪某某左侧腹部一刀后逃离现场,造成汪某某膈肌破裂;肺破裂,需手术治疗;脾破裂,需手术治疗;腹腔积血,需手术治疗。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汪某某四处伤情均已构成重伤二级。
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渝公碚鉴(临床)[2017]10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周传瑞   
 2017年4月1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