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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公寓**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蒲某某与朋友张某某等人在云阳县滨江大道两江广场夜市“那边烤鱼”吃饭饮酒。当晚22时许,蒲某某驾驶渝FA****小型轿车从该餐馆回家,途经云阳县大雁路时与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渝FR****小型轿车发生擦挂,后刘某某妻子报警,民警到场现场后将蒲某某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6.血液提取笔录及视频、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学军 
检察官助理:蒋武军 
2017年9月2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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