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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谢某某涉嫌故意伤人罪被第五分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821983********,汉族,高中文化,****饮料(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销售人员,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所**段***街***号*幢*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7月2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起,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公司员工刘某甲(男,本案被害死者,殁年26岁)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3月8日凌晨,刘某甲联系谢某某要求在谢某某租住的江津区**街道**小区*栋附近见面。谢某某认为受到刘某甲纠缠,便从其租住处携带水果刀一把,在**小区*栋**路口与刘某甲见面后,谢某某即将刘某甲驾驶的摩托车踢倒,并用左手抓住刘某甲上衣,右手持水果刀朝刘某甲颈部猛划一刀,致刘某甲当场死亡。随后,谢某某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直至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法医检验鉴定:刘某甲系颈部刺创伴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
2.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白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因纠纷,持刀故意杀死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恬婷                     
2017年7月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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