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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7年6月2日由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十多年前,方某乙去世时留下一支火药枪,被告人方某某将该枪支一直存放在其位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家中的卧室内。2017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经公安民警做工作后主动将该枪支交出。而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处卧室进行搜查,当场搜出钢珠15个、子弹头6个、火药半瓶、钢砂一瓶、打猎喼86个,并依法进行扣押。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某某某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远锦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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