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3196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8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搭载霍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HH****的JEEP指南者小型汽车从重庆市两江新区“复地上城”小区附近出发,沿金开大道往鸳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金开大道湖津支路路口处时,与前方搭载郭某某的邱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DD****的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2mg/ml。
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涉案车辆事故损失,并取得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邱某某、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血样提取登记表、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  超      
2017年9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