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云阳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了云阳县**镇**村牛棚建设工程。2014年10月,陈某某因在云阳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报销账务需要发票,其未到税务部门开具正规发票,而是通过尤某某(另案处理)散发的“代开发票”名片上面的电话号码1338965****联系让其为自己虚开发票。陈某某将需要开具发票的信息告知尤某某后,尤某某为陈某某虚开2张“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701800元。陈某某利用虚开的发票进行工程报账后,通过银行现金存款的方式将10500元发票费用转账给户名为王某某卡号为62284804709********的农行卡内。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11时许在重庆市云阳县**镇**社区办公室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存款凭条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云阳县国家税务局发票真伪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共计701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17年6月1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