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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肖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2

二、肖某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肖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当日肖某即前往公安机关接受问话,在此后肖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时又主动到案,之后一直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将其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肖某及其家属案发后与受害方积极协商争取谅解,悔罪表现明显。被害人住院后,肖某出于以和为贵的态度,先是交主动交付相关主要费用,后来又与对方积极协商,经多次会见已达成初步赔偿方案。之后受害方却三次大幅度提高赔偿数额,最后一次受害方确定的数额已远远超过肖某及其家属的承受范围。但是肖某的家属仍不愿意放弃获取受害方谅解的机会,主动提出再次协商的时候受害方无任何音讯。会见过程中,肖某亦多次表达望获得受害方的谅解,以上因素足以证明肖某有悔罪表现。
第三,肖某系初犯和偶犯,不具备人身危险性。肖某一贯表现好,从未做出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肖某自身素质较高,不会再作出任何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被告人肖某的行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和宗旨,应当遵循并在本案中予以体现。
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通过不起诉、免予刑罚处罚、量刑从宽层面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决定》,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106]386号,以下简称《办法》),其中重庆在该试点的范围之内。
在该《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本案中肖某虽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但对于本案中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自首、真诚悔罪等诸多法定、酌定情节的肖某而言,应当在对其定罪量刑时体现《决定》的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和宗旨,并且更进一步有效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故辩护人恳请法院考虑肖某认罪认罚这一情况,对其尽可能的从宽处罚。
建议法院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肖某宣告缓刑。
 第一,被告人肖某犯罪情节较轻。(1)被告人肖某出于保护魏某某及自保的考虑,一时冲动的突发性犯罪,与社会上那些处心积虑,精心安排的案件相比,情节较为轻微,对此法院应区别对待。(2)被告人肖某之前没有从事过犯罪行为,是初犯。
 第二,被告人肖某人身危险性小,不会再犯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1)本案并非放火、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对所居住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不会带来恐慌、畏惧等不良影响。(2)肖某之前在社区内即从事查看电表等具有公共性质的事务,在社区内生活有其他居民有极大的积极意义。(3)肖某年纪见长,身体健康存在问题。
辩护人认为,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为了达到此目的,不能仅靠处以刑罚,更要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本案中被告人肖某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本人又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且被害人过错对于事件发生及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此外,肖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认真悔罪等减轻、从轻情节。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辩护人认为可根据刑法第4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肖某判处缓刑。
    恳请审法官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并对被告人肖某作出公正合理之判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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