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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一审辩护词5

第三部分 刘某某仍具有以下诸多从宽情节应予认定和在量刑中考虑

辩护人坚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即使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也应认定为从犯,且并未达到“情节严重”。同时,除去罪名之辩外,辩护人还认为,刘某某还具有以下诸多从宽情节:

一、刘某某明知侦查机关已经控制该店仍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

根据刘某某对辩护人的陈述和其当庭的供述,在2016年6月6日晚侦查机关在该店进行侦查时,刘某某并不在现场,而后其接到店里舒mm电话说店里来了些警察在查有无卖淫嫖娼行为并已经把店里员工都抓了,刘某某此时就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是开车回来投案自首,然后回到车库后遇到了侦查人员。辩护人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刘某某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具有逃跑的条件和机会却没有逃匿,而仍然主动的回到了店里配合调查,刘某某具有自动投案的行为。
此外,刘某某到案后,积极地、主动了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起诉书也已经认定刘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二、刘某某系初犯,也是为报答金某某而入错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根据刘某某在2016年6月11日的供述,金某某曾对他有救命之恩,刘某某想报答他,为他办事情。具体情况是,2012年刘某某在做服务员时,有一天上班突发气胸需要马上做手术,但在大坪医院没有床位,于是金某某帮其转院到西南医院,安排床位给其做手术,且全部医药费都是金某某出的,金某某也给刘某某送了1000元慰问金。因而,刘某某就一直很感谢金某某,觉得金某某对自己有救命之恩,想要报答他,但是自己又没有什么钱,就只有努力工作,为金某某做事来感谢他。
实际上,从刘某某今日的庭审供述和其笔录内容,也可以看到,其也一直有离开这个行业的想法,但终究因金某某曾对其有救命之恩而不忍离去,俗话说,男怕入错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因重情重义而入错行,故虽触犯了刑法,但情有可原,主观恶性较小,恳请法庭考虑这一情节而酌情从轻处罚。

三、刘某某积极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试点制度精神,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通过不起诉、免予刑罚处罚、量刑从宽层面予以从宽处理。
尽管本案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但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认罪认罚,今天开庭其良好的态度和表现也表明其认罪意愿强烈,悔罪态度真诚,极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故辩护人认为,可以对刘某某参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罚。

四、刘某某家庭情况特殊,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刘某某开庭时的陈述以及辩护人了解的情况和当庭提交的其儿子出生证明等材料可以证实,刘某某在其被关押期间,儿子出生,目前刘某某已被关押1年有余,而至今其仍未见到过自己的儿子,这对于一个第一次做父亲的人来说,显然1年多的关押使刘某某受到了极大程度的煎熬和惩罚。同时其妻子戴某某没有工作,这1年多时间家庭没有经济收入,又要抚养孩子,经济条件捉襟见肘,情况比较特殊,故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这一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多余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刑罚,综合考虑案前案后所有情节,结合刘某某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所具有的诸多法定与酌定情节、在本案中较小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辩护人恳请法官从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罚,从量刑公正性与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出发,在定罪时做出准确的认定,在量刑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予以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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