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二中刑抗终字第1094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男,26岁,1973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魏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滏河二条2栋1号。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201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军,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诉。
抗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定性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应当预见持酒瓶殴打他人时,酒瓶会碎,可能发生危害其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但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应属于过失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王某某所具备的从轻情节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0)丰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硕
代理审判员孙轶松
代理审判员马智辉
二О一О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