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吴某甲与邝某某、史某某(均已判刑)制毒,先后制造出1650ML橙色液体,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湖南省地方检察院起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2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地及现住地: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7月23日至8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与邝某某、史某某(均已判刑)分别从湖南省衡阳市、福建省龙岩市购买了用于制造毒品的盐酸瓶、电磁炉、万用电炉、控温磁力搅拌器、乳胶管、分流瓶、烧杯、电子秤等制毒工具和用于制造毒品的麻黄碱、氢氧化钠、二苯甲、盐酸、赤磷、无水乙醇等制毒原材料,之后三人于同年10月2日至13日期间,在永兴县**镇**村一间住房内制造毒品,主要由邝某某负责调试、配制,吴某甲和史某某负责打“下手”,经多次试制,先后制造出1650ML橙色液体。经鉴定,橙色液体的上层部分净重353.62克,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0.30%,中层和下层部分净重共计1250.67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邝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非法购买制毒工具和原材料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艳芬   

2017年7月2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