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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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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封某走私、运输毒品三公斤,经智豪律师辩护成功保命

一、案情简介:
重庆封某,男,1973年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起诉至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封某被指控于2012年邀约李某某、刘某等六人多次以人体藏毒方式从缅甸走私毒品回云南,再乘飞机运输毒品回重庆交给下家。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共计23400颗、1000余克。且封某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接受委托:
封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封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封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将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由于本案毒品上下家均未抓获,本案中并无证据材料证明毒品为何人所有,且封某在整个运输团队中起到指挥作用。智豪团队讨论认为,主犯虽未到案,但不影响对已到案人员的地位作用认定。
 
律师辩护:
1. 与公诉人交换意见撤销两笔毒品指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在审查起诉环节向公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指出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两笔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公诉机关采纳,未起诉该两起事实。
2. 从轻辩护,争取死缓。
在审判过程中提出指控被告人封某参与走私、运输毒品的前三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封某并非毒品所有人、出资人,应属从犯;毒品含量较低,且未流入社会。封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运输作用,其运输的路费均为毒品出资人提供,运毒路线、运毒方式均系出资人安排。封某在本案中已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对于查清同案人犯罪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封某具备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判处死缓。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封某受他人指使,封某在审理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封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死缓的结果,成功保命。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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