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2]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
行贿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在巴东县推销医疗器械过程中,给原巴东县沿渡河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向某(已另案处理)贿赂56000元,给原巴东县溪丘湾乡卫生院院长张某(已另案处理)贿赂35000元,共计91000元,分别是:
1、2008年8月,被告人徐某给沿渡河镇中心卫生院销售一台价值38000元的微波治疗仪。
为感谢向某,徐某于2008年8月12日在向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6000元,后经向某签字许可,被告人徐某结清了全部货款。
2、2008年10月,被告人徐某到巴东县沿渡河镇中心卫生院推销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为促成向某同意沿渡河镇中心卫生院购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被告人徐某给向某送现金50000元。
向某即召开会议决定以248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人徐某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后并经其签字许可,被告人徐某结清了全部货款。
3、2007年3月,巴东县溪丘湾乡卫生院从被告人徐某处购买了一台价值19000元的尿液分析仪和一台价值58000元的四通道血凝仪。
为感谢张某的关照,被告人徐某于2007年下半年到巴东县委会宿舍楼A栋东单元401室张某家中,给张某送现金20000元。
4、2008年2月,巴东县溪丘湾乡卫生院从被告人徐某处购买了一台价值48000元全自动洗片机;4月购买了一台价值48000元微波仪和一台价值19000元婴儿培养箱。
为感谢张某的照顾,被告人徐某于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到巴东县委会宿舍楼A栋东单元401室张某家中,给张兆虎送现金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刑事判决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个人账户取款凭条、交易传票、沿渡河镇中心卫生院与南昌市晓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沿渡河镇中心卫生院财务账簿资料、沿渡河镇中心卫生院会议记录、溪丘湾乡卫生院财务账簿资料、溪丘湾乡卫生院财务档案资料、溪丘湾乡卫生院与南昌市晓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等;证人向某、张某、向某某、许某、李某、金某、韩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推销医疗器械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贿赂,数额达9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配合检察机关查处向某、张某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