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因本案于2010年4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
行贿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亚红、于新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承揽和承建西平县水利局家属楼的过程中,为感谢西平县水利局原局长文新立为其承揽工程和工程顺利拔款,先后三次向文新立行贿人民币共计17万元。
另查明,2010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西平县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文××、丁××、张××、丁××的证言和书证施工协议、拔款收据、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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