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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4年1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商水县城关镇东关新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401170034,原商水县城关镇东关居委会建筑队经理。
 
因涉嫌行贿罪于2009年5月9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9月11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得到商水县水利局招待所临街门面房的开发权,向时任商水县水利局房屋开发领导小组成员的韩金志(已判刑)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后在韩金志的帮助下,取得了该土地的开发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XX、王XX、王XX、李XX、王XX、朱XX、杨X、陈XX等人的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相关合同书,(韩XX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庭审中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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