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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

                                                            如何认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    

为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此条文即对窝藏、转移毒品罪作出了规定。但是在理论研究中,对上述罪名的研究较为罕见。而且在实践中,对该罪名的司法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困境。

刑法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违反了共同犯罪理论,有可能导致对同样的问题有不同的理解,继而就会得出不同的定罪结论,造成执法不一。比如,明知犯罪分子正在贩卖毒品,仍然采取积极的行为帮助其窝藏、转移毒品,可理解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也可理解为窝藏、转移毒品罪。据此,该学者提倡取消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立法者设立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目的在于织就打击毒品犯罪的严密法网,转移毒品和贩卖毒品是两种独立行为,两罪名在犯罪构成、打击侧重点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所以,应当继续保留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但可以适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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