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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决定执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
因涉嫌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窦某飞,男。
因涉嫌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敏,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窦某飞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窦某飞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欧阳某某通过网络论坛、QQ、微信等途径,发布其倒卖枪支的信息和图片,先后接受了被告人窦某飞及付某浩、彭某、高某顺等人的枪支预订。
2014年4月3日,被告人欧阳某某从深圳福田口岸出境到香港,在××模型玩具有限公司购买了“HK416”型长枪2支和“P226”型短枪2支,并于4月4日、4月5日经深圳湾口岸分两次将上述枪支走私入境并带回长沙。
随后,欧阳某某将其中“HK416”型长枪1支和“P226”型短枪1支存放于李某健(另案处理)处,被侦查机关缴获,经鉴定,均为仿真枪。
其余2支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转卖于罗某斌(另案处理)。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欧阳某某从罗湖口岸出境到香港,在××模型玩具有限公司购买了短枪13支和长枪4支,并于7月2日经深圳湾口岸将其中“P226”型短枪5支和“MP7”型长枪1支走私入境。
按照被告人窦某飞的预订,欧阳某某将其中“P226”型短枪1支和“MP7”型长枪1支邮寄给张某,另外“P226”型短枪1支由于窦某飞提供的地址不详无法邮递,欧阳某某存放于其长沙住处,按照付某浩、彭某的预定,欧阳某某将其中“P226”型短枪2支邮寄给付某浩、彭某各1支。
经鉴定,在付某浩住处缴获的“P226”型短枪1支、在欧阳某某住处缴获的“P226”型短枪1支,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的枪支;在张某住处缴获的“P226”型短枪1支和“MP7”型长枪1支,均属仿真枪。
2014年7月4日,被告人欧阳某某携带其余的短枪8支和长枪3支再次经深圳湾口岸入境时被海关查获。
经鉴定,8支短枪和3支长枪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的枪支。
上述枪支中,4支“P226”型短枪为被告人窦某飞预订。
另查明,被告人欧阳某某向罗某斌购买“HK416”型长枪1支,通过网络购买“KWC”型短枪1支,并转卖给刘某峰(另案处理):向罗某斌购买短枪l支、长枪1支,将短枪转卖给刘某(另案处理),长枪送给刘某(另案处理)。
上述4支枪支均被侦查机关缴获,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的枪支。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13支入境,情节特别严重,此外,非法买卖枪支4支,应当以走私武器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飞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委托欧阳某某走私枪支入境,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刑事责任。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在庭审中,欧阳某某称警方在其长沙住处查扣的P226短枪是其自己的。
欧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欧阳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欧阳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其是因为军事爱好而走私,与典型的走私犯罪有所区别;3、欧阳某某因走私枪支被抓获,其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4、欧阳某某向侦查机关检举罗某斌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罗某斌,具有立功表现;5、欧阳某某走私的枪支已被全部缴回,消除了社会隐患。
综上,请求法院对欧阳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窦某飞认罪,辩称:1、在欧阳某某家中搜出的P226短枪不是自己订购的;2、检察机关指控欧阳某某2014年7月4日带入境的其中4支P226短枪是其预定的有误,其预定的是台湾产的WE牌短枪,而查获的短枪中有德国或日本产的;3、其并非出资委托欧阳某某走私枪支,而是向欧阳某某购买枪支,应定非法买卖枪支罪。
窦某飞的辩护人提出:1、窦某飞与欧阳某某是买卖关系,而非出资委托关系,窦某飞并无走私的主观故意,对窦某飞应以非法买卖枪支论处;即使判定窦某飞构成走私武器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也是从犯;2、公诉机关根据欧阳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欧阳某某存放在家中的P226短枪是窦某飞的,但欧阳某某下线众多,可能存在记忆有误的情况,现欧阳某某在庭审中已明确供述该支枪不是窦某飞的;3、本案关于窦某飞走私枪支的数量的证据仍存在一定瑕疵,建议法庭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窦某飞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欧阳某某系枪支爱好者,经常通过网络论坛、QQ、微信等途径发布其持枪图片、视频等并在网上接受其他枪迷的枪支预定。
2014年6月,被告人欧阳某某接受被告人窦某飞及犯罪嫌疑人付某浩、彭某等人的预定,其中,窦某飞向欧阳某某预定了1支MP7长枪和6支P226短枪共7支枪。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欧阳某某从罗湖口岸出境到香港,在××模型玩具有限公司购买了短枪13支和长枪4支,并于7月2日经深圳湾口岸将其中P226型短枪5支和MP7型长枪1支走私入境。
按照被告人窦某飞的要求,欧阳某某将窦某飞预定的P226型短枪1支和MP7型长枪1支邮寄给张某。
按照付某浩、彭某的预定,欧阳某某将其中P226型短枪2支邮寄给付某浩、彭某各1支。
并将1支P226短枪存放于自己长沙住处。
经鉴定,在付某浩处缴获的P226型短枪1支、在欧阳某某住处缴获的P226型短枪1支,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的枪支;在张某处缴获的P226型短枪1支和MP7型长枪1支均属仿真枪。
2014年7月4日,被告人欧阳某某携带其余的短枪8支和长枪3支再次经深圳湾口岸入境时被海关查获。
经鉴定,8支短枪和3支长枪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的枪支。
上述枪支中,4支P226型短枪为被告人窦某飞预订。
另查明,被告人欧阳某某向罗某斌购买HK416型长枪1支,通过网络购买KWC型短枪1支,并转卖给刘某峰(另案处理),向罗某斌购买短枪l支、长枪1支,将短枪转卖给刘某(另案处理),长枪送给刘某(另案处理)。
上述4支枪支均被侦查机关缴获,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的枪支。
欧阳某某因走私枪支被侦查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其与罗某斌等人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罗某斌。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查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4日,欧阳某某乘坐粤ZQ***港牌小客车从深圳湾口岸进境时,被深圳湾检验检疫局抽查并移交海关。
经深圳湾海关查验,在欧阳某某携带的行李内查获疑似枪支11支、疑似仿真手枪枪壳1把、疑似仿真长枪上护盖1块、BB弹280粒。
2、查获现场及枪支照片:经欧阳某某辨认,4支短枪(P226)是窦某飞订购的;1支短枪(P226)、1支长枪是“感知隼”(网名)订购的;2支长枪分别是北京、黑龙江买家的;其余3支短枪(其他型号)自用。
3、其他涉案枪支照片:
经欧阳某某辨认,欧阳某某住处查获短枪(P226)1支,其供称系7月2日走私入境,准备卖给窦某飞,后在庭审时供称系自用;
李某健家查获长枪1支、短枪1支,其供称系4月走私入境,存放于李某健家;
所属刘某峰的长枪2支、短枪1支,其供称两支长枪系其向罗某斌购买,转卖给刘某峰,短枪从淘宝网购卖,转卖给刘某峰的;
所属李某健的长枪1支、短枪1支,其供称长枪不是其出售的,短枪向其罗某斌购买后转卖给李某健的;
所属刘某的长枪1支、短枪1支,其供称长枪是其向罗某斌购买后转送给刘某的,短枪不是其出售的;
所属刘某短枪1支,其供称是其向罗某斌购买后转卖给刘某的;
所属罗某斌的枪支照片,经欧阳某某辨认,没有其卖出的。
所属蔡某青的长枪1支、短枪1支,其供称窦某飞购买后由其快递至蔡某青的。
4、相关扣留决定、扣留笔录、扣留清单。
5、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李某健于2014年4月23日、5月13日、15日向欧阳某某转款四笔,分别为5000元、1500元、300元、100元。
刘某峰于2014年5月19日、6月9日、6月16日向欧阳某某转款三笔,分别为4000元、3350元、2800元,共计10150元。
刘某于2014年7月7日向欧阳某某转款5000元。
张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窦某飞转款12600元。
6、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25日上午10时,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BOBO天下城4栋1002室将犯罪嫌疑人欧阳某某抓获。
2014年8月7日,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某村19号楼3单元23号将犯罪嫌疑人窦某飞抓获。
7、窦某飞对其与欧阳某某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款记录、所订购枪支款式照片的确认:证明窦某飞于2014年6月23日通过微信向欧阳某某订购枪支。
2014年6月26日、29日分三笔向欧阳某某支付枪款16553.72元。
8、欧阳某某对其微信、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手机(欧阳某某18684******)通讯录、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的确认:证明欧阳某某通过微信、QQ兜售枪支。
信息中多次出现香港、水客、狗等字词。
9、付某浩、高某顺对欧阳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的确认,付某浩对订购及查获枪支照片的确认,罗某斌对其QQ、微信记录、查获枪支照片的确认。
10、深圳湾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讯问欧阳某某过程中,欧阳某某主动供述长沙市另有持枪人员罗某斌非法持有大量枪支的情况,并带领侦查人员前往罗某斌的工作室及仓库指认,侦查人员在罗某斌的工作室及仓库内搜查出大量枪支并抓获罗某斌,现罗某斌案已经移交长沙市刑警支队处理。
11、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罗某斌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2、刘某海(中港车司机)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其驾驶粤SQ***港小客车载欧阳某某由深圳湾过关被查,被查出有枪型物11支等物品。
之前接过欧阳某某三次,4月份二次,7月2号一次。
过关前,其向欧阳某某说明了海关监管规定,也问了他有没有东西需要申报,他说没有。
13、张某证言:证实其通过微信向豆豆(窦某飞)买MP7长枪1支P226短枪3支,收到1长1短后,豆豆被查了。
其留的收件姓名是我妻子蔡某青。
14、刘某(网名五阿哥,长沙市公安局另案处理)证言:证实其去年在“莴笋”(经辨认确认为欧阳某某)家中向他购买了短枪一支,800元人民币。
15、刘某(网名总干活,长沙市公安局另案处理)证言:证实欧阳某某在两三个月前送给其两支枪,一长一短,听欧阳某某说他的枪是从香港带过来的。
16、刘某峰(网名枫,长沙市公安局另案处理)证言:证实其向欧阳某某买了2长1短共3支枪,一支国产长的(型号AK)1500元,一支进口长的(型号记不清了)3500元,还有一支进口短的(型号1911)4500元。
钱已经给了,一次通过网银转账,好像是转到欧阳某某的建行账户,付现金两次,直接付给欧阳某某本人。
欧阳某某说枪是从香港由水客带过来的。
17、李某健(网名尼古拉斯凯驴、WHATEWER,长沙市公安局另案处理)证言:证实其向欧阳某某购买了一支短的“沙漠之鹰”手枪,1300元,是当面给的现金。
18、罗某斌证言:证实其工作室发现的3支长枪1支短枪、仓库发现的17支长枪4支短枪都是其的。
是从香港、广州或网上买的配件组装的。
其中1支SCAR长枪是周某(网名非洲小白脸)从香港帮我带回来的,1支97长枪是其在国内网站买进口配件拼装的,其余都是国产的。
19、付某浩证言:证实2014年6月初,欧阳某某在QQ群里发布信息,说他可以搞到枪,其就在群里向他订购1只P226短枪和一只SCAR长枪,2014年6月4日,其通过支付宝给欧阳某某转账人民币6800元。
2014年7月中旬,欧阳某某把1支P226短枪邮寄给其,后来就联系不上他了。
从其家中搜出的P226短枪就是欧阳某某邮寄的。
20、高某顺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6月在中国COSPIAY群发现“莴笋君”(即欧阳某某)发布了卖枪的广告,就向他订购了1支97长枪并预付了5200元款,但是现在还没有收到货。
“莴笋君”说他的枪是从香港进来的。
21、彭某证言:证实其2014年6月向一名网名叫“莴笋”(即欧阳某某)的人订购了一支P226短枪,7月份收到了货。
22、被告人欧阳某某供述:称其于2014年7月1日去香港××模型玩具公司买了17支枪,次日其从深圳入境带了5支短枪P226和1支长枪MP7,其中3短1长是窦某飞预定的,其按照窦某飞的要求发了2短1长给河南洛阳的蔡某青,还1支短枪发给北京的JK,1支发给安徽的付鑫。
7月4日其去香港带剩下的11支枪,回深圳时被查扣了,这11支枪中有4支是窦某飞预定的,其曾经告诉过窦某飞枪是水客运进来的。
其曾经卖给李某键1支枪、卖给刘某峰3支枪、卖给刘某1支枪、赠送给刘某1支枪。
欧阳某某辨认了相关枪支照片。
23、被告人窦某飞供述:供称其于2014年6月通过军迷论坛认识了“莴笋君”,后来得知他叫欧阳某某。
6月,洛阳蔡某卿叫其帮买3支枪,1支MP7长枪2支P226短枪,6月26其给欧阳某某转账买这3支,后来又联系欧阳某某买4支P226短枪,其一共向欧阳某某购买了7支枪。
在聊天时听欧阳某某说枪是水客从香港走私的。
24、鉴定意见
(深)关(缉)鉴(痕检)字(2014)57号检验意见书:证实2014年7月4日查获的欧阳某某枪形物品11支,枪形物品散件2件,BB弹280粒,经鉴定,11支枪形物品均为气枪,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²;2件枪形物品散件不是枪支、弹药散件;280粒BB弹不是枪弹。
(深)关(缉)鉴(痕检)字(2014)65号检验意见书:所属罗某斌的枪形物品25支,经鉴定,21支为气枪,平均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²;4支为仿真枪。
所属李某健的枪形物品2支,经鉴定,1支为气枪,平均枪口比动能大于1.8J/㎝²;1支为仿真枪;
所属刘某峰的枪形物品3支,经鉴定,2支为气枪,平均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²;1支为仿真枪。
所属刘某的枪形物品2支,经鉴定,2支为气枪,平均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²。
所属刘某的枪形物品1支,经鉴定,1支为气枪,平均枪口比动能大于1.8J/㎝²。
所属欧阳某某的枪形物品3支,经鉴定,1支为气枪,平均枪口比动能大于1.8J/㎝²;2支为仿真枪。
(深)关(缉)鉴(痕检)字(2014)70号检验意见书:证实窦某飞处追缴的枪形物品2支,经鉴定,均为仿真枪。
(深)关(缉)鉴(痕检)字(2014)74号检验意见书:证实张某处追缴的枪形物品2支,经鉴定,均为仿真枪。
(深)关(缉)鉴(电子物证)字(2014)97号检验报告:证实从欧阳某某手机提取了通讯录、短信息、彩信、通话记录、QQ聊天记录和微信等信息,并刻录于光盘。
(深)关(缉)鉴(痕检)字(2015)9号检验意见书:证实从付某浩处追缴的枪形物品2支,经鉴定,经鉴定,1支(短)为气枪,平均枪口比动能大于1.8J/㎝²;1支(长)为仿真枪。
25、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从相关被告人及嫌疑人处缴获枪支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13支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武器罪;其又非法买卖枪支4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窦某飞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委托欧阳某某走私枪支4支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窦某飞走私枪支5支,经查,在被告人欧阳某某住处缴获的P226短枪虽然欧阳某某在侦查阶段供称系窦某飞预定,但其在庭审中称系自己所有,结合窦某飞供述、双方聊天记录,不能判定该枪系窦某飞预定,故窦某飞的辩护人所提窦某飞仅涉案4支枪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聊天记录及欧阳某某供述,可知在犯罪预谋阶段窦某飞即已知晓欧阳某某的枪支来源于香港,并且欧阳某某称是“水客”运进来的,足以判定窦某飞对于枪支系走私入境这一事实明知,故对窦某飞应以走私犯罪的共犯论处,辩护人关于窦某飞不构成走私武器罪而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欧阳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且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现该嫌疑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故欧阳某某构成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因走私武器罪被羁押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非法买卖枪支一罪依法可减轻处罚。
欧阳某某的辩护人所提欧阳某某立功、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欧阳某某、窦某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三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窦某飞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查获的涉案枪支、弹药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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