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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甲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颜某甲,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号。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章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24日被章丘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由章丘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甲涉嫌票据诈骗罪一案,由章丘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7年7月19日至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颜某甲、李某某(已判决)预谋购买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钱财。因其二人均没有钱,被告人颜某甲便找到颜某乙(已判决),提出让颜某乙出钱购买假银行承兑汇票,颜某乙表示同意。三人经过商量决定,李某某负责联系买票,颜某乙负责出资,骗到钱后三人。2012年6月14日,李某某、颜某乙通过银行转账12万元购买一张金额10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50005320440133)。2012年6月15日,李某某、颜某乙找到被害人张某某,在**大道张某某的茶社对张某某谎称颜某乙在济南**开发公司搞绿化工程,手里有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从济南**开发公司要回的工程款,希望张某某能够贴现。张某某从银行查询后,于当日18时30分许通过网上银行转款给颜某乙的农行帐户96.7万元。后颜某乙分得50万元,李某某分得30万元,颜某甲分得16.7万元。案发后三人将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承兑汇票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马玉晓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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