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高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冒名:刘x),男,29岁(1987年3月7日出生)。
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2015年12月29日被羁押,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炳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持有xx(北京)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1张,冒名刘x的名义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xx物流园内刘xx经营的xx货运有限公司套取现金人民币68624元,刘彩华将该支票存入银行后,因该支票小写金额涂改被退票,被害人刘xx要求被告人高某某更换转账支票,被告人高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
2015年7月12日被害人刘彩华向警方报警。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被抓获。
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亲属将全部款项退还被害人刘彩华,被害人刘彩华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转帐支票、账户查询、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隐瞒真相、使用作废的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票据诈骗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损失,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