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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姚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姚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姜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王某(已被判刑)安排被告人姚某,并由被告人姚某伙同徐某(另行处理),以香港龙奥国际投资策划有限公司的名义,谎称可为他人办理融资。
同年8月23日,被告人姚某在本市梅川路“迪欧”咖啡馆,谎称其公司有人民币300万元的资金可向需借款的被害单位上海江浙房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融资,并以一张伪造的江苏省常州市商业银行签发的人民币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上海江浙房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4万元,赃款由被告人姚某及王某、徐某朋分化用。
2010年7月5日,被告人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香港龙奥国际投资策划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料,查扣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姚某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书写的字据,银行凭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81)黄刑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83)南刑字第69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7)普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汇票,结伙骗取公司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姚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某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可根据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2年7月4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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