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贷款诈骗罪案例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方某某,男,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XX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XX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甲,女,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XX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XX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万某甲,女,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股东、出纳,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XX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XX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何某甲、万某甲犯贷款诈骗罪,于XX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重庆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院”)的主要经营范围为医疗美容。被告人方某某系某某医院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何某甲系医院工作人员,被告人万某甲系医院股东、出纳。
XX年7月,某某医院与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金融”)商定由某某金融为在某某医院购买服务的消费者提供个人消费贷款。消费者填写资料经某某金融审核通过后,某某金融将贷款发放至某某医院,用于某某医院为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
被告人方某某、何某甲、万某甲等人为招揽顾客、牟取利益,与中介人员周某某、袁某某、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达成合意,由中介人员寻找愿意办理贷款的消费者到医院申请贷款,何某甲等人协助消费者以虚假信息向某某金融申请贷款。截至案发,某某金融发放的贷款中尚有249万余元未得到偿还。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并据此认为方某某、何某甲、万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方某某系主犯,何某甲、万某甲系从犯;何某甲、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请对方某某、何某甲、万某甲依法判处。
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方某某有自首情节等意见,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何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意见,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万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万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意见,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某某医院成立于XX年,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东环路59号附6号7层,主要经营范围为医疗美容业务。被告人方某某系某某医院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何某甲系医院工作人员,被告人万某甲系医院股东、出纳。方某某与何某甲系夫妻关系。
XX年7月,某某医院与某某金融(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商定由某某金融为在某某医院购买服务的消费者提供个人消费贷款。消费者填写贷款申请资料并经某某金融审核通过后,某某金融将贷款发放至某某医院指定账户,用于某某医院为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双方还约定,所有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贷款协议所注明的医疗服务,某某医院不得有套现、欺诈活动,明知却支持或容忍该等活动。
合作协议签订后,方某某、何某甲、万某甲等人为招揽顾客、牟取利益,与中介周某某、袁某某、于某某等人达成合意,由中介人员寻找愿意办理贷款的消费者到医院申请贷款,由何某甲等人协助消费者通过虚报医疗美容项目、费用、收入情况、工作情况等信息,向某某金融申请贷款。贷款所得金额由某某医院提取30%,剩余的70%返现给中介人员及消费者,二者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款项。截至案发,某某金融发放的贷款中尚有249.003865万元未得到偿还。
另查明,某某金融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并自行调查后于2017年3月报案。公安机关于XX年1月4日将被告人何某甲、万某甲捉获。何某甲、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XX年1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在审理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审理过程中,方某某、何某甲、万某甲共同缴纳赔偿保证金249万元至本院。
还查明,截止到案发,在没有完全归还贷款的消费者中,部分人员在贷款后有过持续的还款。经累计,该部分消费者尚未归还的本金共计51.09764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何某甲、万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方某某、何某甲、万某甲的供述、被害单位某某金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周某某、袁某某、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白某某、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邹某某、于某某、秦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文件、业务流程说明、合作协议、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缴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何某甲、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金融机构贷款197.9062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均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三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经查,本案中,某某医院的工作人员、中介及消费者互相配合,共同实施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部分消费者在贷款后有过持续还款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对该部分数额,方某某等人虽应承担责任,但不宜计入贷款诈骗犯罪的数额。关于方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方某某虽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但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
鉴于在共同犯罪中,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某甲、万某甲、陈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何某甲、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认罪、悔罪;三被告人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对方某某从轻处罚,对何某甲、万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