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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7月6日。
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羁押,2014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22日再次被羁押,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鹏,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男,1980年2月27日。
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羁押,2014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张×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贤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汪鹏、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张×编造张×驾驶京×富康车与吴×1驾驶京×奔驰车在本市海淀区杏石路口发生碰撞事故,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0400元。
二、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虚构刘×驾驶京×奥迪轿车与郭静驾驶京×帕萨特轿车在本市海淀区四季青桥发生追尾事故,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8300元。
三、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虚构罗×驾驶京×东南轿车与魏×驾驶京×奔驰轿车在本市海淀区四季青桥发生追尾事故,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6384.6元。
四、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虚构孙×驾驶京×丰田轿车与杨玉宝驾驶京×宝马轿车在本市海淀区永定路发生碰撞事故,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0040元。
五、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虚构冯×驾驶京×夏利轿车与吴×2驾驶黑AHF521奔驰轿车在本市海淀区北清庄发生碰撞事故,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0830元。
现上述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单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张×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三)项  、第二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对被告人梁某某、张×定罪处罚。
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
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坦白两起事实,且已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
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张×编造张×驾驶京×富康车与吴×1驾驶京×奔驰车在本市海淀区杏石路口发生碰撞事故,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0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梁某某、张×的供述,证人杨×、吴×1、洪×的证言,照片,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赔款计算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驾驶员证件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虚构刘×驾驶京×奥迪轿车与郭静驾驶京×帕萨特轿车在本市海淀区四季青桥发生追尾事故,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8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许×、刘×的证言,照片,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赔款计算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驾驶员证件信息,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虚构罗×驾驶京×东南轿车与魏×驾驶京×奔驰轿车在本市海淀区四季青桥发生追尾事故,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6384.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罗×、魏×的证言,照片,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赔款计算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驾驶员证件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虚构孙×驾驶京×丰田轿车与杨玉宝驾驶京×宝马轿车在本市海淀区永定路发生碰撞事故,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00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卞×、孙×、胡×的证言,照片,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赔款计算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驾驶员证件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虚构冯×驾驶京×夏利轿车与吴×2驾驶黑AHF521奔驰轿车在本市海淀区北清庄发生碰撞事故,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0830元。
被告人梁某某、张×于2013年12月18日被抓获。
现上述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冯×、吴×2、吴×3的证言,照片,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理赔修车发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赔款计算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驾驶员证件信息,退赔收据,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应与其所犯保险诈骗罪并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张×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款已退赔,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三)项  ,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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