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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南区律师辩护 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条款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袁某某。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袁某某承接了重庆市巴南区某某展厅项目,并雇请了被害人黄某某等工人开展施工作业。XX年12月22日17时30分,被害人黄某某在作业过程中从4米高的钢架上坠地,送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袁某某作为XX有限公司负责人,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对本单位钢结构作业中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述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调查报告、请求、批复、营业执照、租赁协议、施工合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收条、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秦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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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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