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山市**镇**酒吧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村**街**号。2004年12月23日因犯
故意伤害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山市**镇**酒吧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街**号。2016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
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税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7日凌晨零时某至零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税某某组织雇请两名乌克兰人Ol****i L****o (男,26周岁,护照号码E****0)和L**A T****K (女,22周岁,护照号码F**8)在中山市**镇**酒吧表演DJ舞台秀、湿身互动等节目,过程中上述二名表演人员穿内衣裤进行半裸体表演,并通过拥抱、抚摸、抽插等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表演期间,负有酒吧管理职责并组织表演活动的被告人杨某某、税某某在场观看,未对上述淫秽表演活动进行阻止。同日凌晨1时许,接报的公安人员到上述酒吧进行查处,并现场将被告人税某某抓获。同年10月10日中午,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镇**大道**号**酒店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事后,公安人员依法将录制上述表演过程的酒吧内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税某某用手机拍摄的小视频刻录成1张光盘送检,经中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该光盘含有淫秽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冯正略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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